內地刑法修正案下調法定最低刑責年齡至12歲 明年3月施行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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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內地未成年嚴重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但卻因未達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加上《未成年人保護法》對青少年犯罪採寬容態度,令加害人輕易逃脫法律嚴懲,因而惹出不少爭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周六(26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規定12周歲以上低齡未成年人實施以下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現行刑法作出多處修改。其中包括,將刑法第17條修改為: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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