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超8.22億元 新疆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一審被判死緩

撰文:許祺安
出版:更新:

《央視新聞》報道,2025年4月22日,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受賄案,對被告人李鵬新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追繳在案的李鵬新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報道指,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鵬新利用擔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格爾木市委書記,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書記,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青海省副省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礦產開發、企業經營、幹部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22億餘元。

新疆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一審被判死緩。(央視新聞)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鵬新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鵬新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李鵬新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絕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新疆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一審被判死緩。(央視新聞)

同時,根據李鵬新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鵬新作出逮捕決定。(網上照片)

根據公開簡歷顯示,李鵬新出生於1960年12月,山西神池人,曾在青海、內蒙古、新疆三地任職,2005年任青海省委常委、海西州委書記,2007年任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11年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6年,李鵬新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先後兼任自治區教育工作委員會書記、自治區黨委秘書長等職,2021年不再擔任自治區黨委副書記。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3年12月11日消息,李鵬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6月17日發布消息,指李鵬新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新疆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一審被判死緩。(央視新聞)

通報內容指出,李鵬新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培植個人勢力,搞「七個有之」;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和車輛司機服務安排;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背組織原則,賣官鬻爵,嚴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態;廉潔底線失守,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腐化墮落;貪婪無度,政商勾連,大搞新型腐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礦產開發、企業經營、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股權股份等巨額財物。

李鵬新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鵬新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