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入室搶走8月大男嬰拐賣 山東4被告一審最高被判死緩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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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山東省泰安市8個月大的姜甲儒,遭4名男子入室搶走後被拐賣。2024年,姜甲儒被找到,4名疑犯亦被警方拘捕,當中一人被發現是姜甲儒幼時家中鄰居,兩家距離僅500米。

姜甲儒8個月大時遭入室搶走拐賣。(網上圖片)

周五(9月19日),轟動全國的「入室搶嬰案」在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4名被告1人被判死緩、2人被判無期徒刑、1人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內媒報道指,姜甲儒媽媽庭審現場高呼「我等了十八年,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然而,主犯曾某孩當庭呼喊「我不服」,拒不認罪。

9月19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袁某貴拐賣兒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曾某孩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併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呂某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併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王某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併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袁某貴有期徒刑十五年,併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依法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某乙、喬某某(被害人姜甲儒的父母)訴訟請求人民幣2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10月左右,被告曾某孩得知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欲尋找一男嬰抱養,產生盜竊男嬰出賣之念,糾集被告呂某東、王某勇參與作案。呂某東向被告袁某貴提出欲盜竊一男嬰出賣,讓袁某貴提供信息,許諾給予報酬,袁某貴告知同村村民姜某丙家有新生男嬰等情況,並指認了姜某丙家。

同年12月4日1時許,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翻牆進人姜某丙家,曾某孩、王某勇採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某丙夫婦,呂某東進人臥室內將姜某丙的孫子姜甲儒(時年8月齡)強行抱走。

翌日,經曾某孩介紹,呂某東冒充姜甲儒甲的父親將其交給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收取現金28600元人民幣。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瓜分所得贓款。劉某強、蘇某娥夫婦為姜某甲取名「劉某某」並撫養。經鑒定,姜某乙、喬某某是「劉某某」的生物學父母。

右邊是姜甲儒,左邊是他的哥哥。(澎湃新聞)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以出賣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強搶兒童予以販賣;被告袁某貴明知他人拐賣兒童,仍為其提供作案目標及被害人家庭情況、住址等信息,四被告的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

曾某孩在共同犯罪中是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情節特別嚴重,認罪悔罪態度差,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後果等,對其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呂某東、王某勇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地位作用基本相當,且均是累犯,鑒於二人的罪責次於曾某孩,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有助於認定全案犯罪事實,且呂某東的供述對偵破本案具有較大價值,對二人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袁某貴為呂某東等人提供關鍵信息,對確定作案目標及順利實施拐賣兒童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亦是主犯,認罪悔罪態度差,但其未直接實施人室強搶、出賣兒童行為,未實際獲利,罪責次於呂某東、王某勇,對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曾某孩等四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姜某乙,喬某某造成交通費、誤工費等物質損失,雖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未提交相應證據,但上述費用是尋找姜甲儒所需支付的必要費用,酌情支持20萬元人民幣。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