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女10萬賣男友到緬甸 內地律師:人口拐賣罪未涵蓋成年男性
今年2月,廣東19歲青年小黃,被17歲同居女友小周以10萬元(人民幣,下同)賣到緬甸詐騙園區。目前,小周涉嫌詐騙罪,正面臨檢察機關公訴。
有內地律師指出,小周的行為實質是跨國人口販賣,但《刑法》中的「拐賣婦女、兒童罪」未涵蓋成年男性,法律存在空白。
《三湘都市報》報道,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謝博洪律師表示,小周其行為實質是跨國人口販賣,但中國《刑法》中「拐賣婦女、兒童罪」未涵蓋成年男性,法律存在空白。小周雖然不構成拐賣,但她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將小黃賣到電詐園區,小黃可能面臨身體上的傷害,小周從主觀意願上追求該情況的發生,其行為涉嫌非法拘禁罪或故意傷害罪。
另據《瀟湘晨報》報道,國家「雙千計劃」法學專家、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小黃作為直接被害人,其家屬有權在小周涉嫌詐騙罪的公訴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案中,小黃因小周的詐騙行為被販賣至緬甸,導致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家屬可作為適格主體參與訴訟。
陳平凡介紹,小周的行為(誘騙、販賣)直接導致以下物質損失,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的「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範圍: 醫療費用:因電詐園區暴力毆打造成的身體傷害產生的治療費用; 誤工費:被非法拘禁期間無法工作的收入損失; 贖金損失:家屬為解救小黃支付的35萬元贖金; 其他直接費用:如解救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通訊費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75條及司法實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家屬無法主張小黃被毆打、拘禁導致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小黃及家屬有權在小周被公訴的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贖金賠付、解救費用等直接物質損失,但精神損害賠償需另案主張。
據此前報道,小黃於2024年結識小周後同居並確定戀愛關係。小周聲稱其父母是「福建富商」,家族在緬甸有生意,持續洗腦誘騙小黃赴緬工作。
今年2月2日,兩人抵達泰緬邊境後,小周以「接人」為由離開,小黃被持槍人員押至緬甸凱旋詐騙園區,小周獲利10萬元。小黃因無法完成詐騙業績,遭毒打致聽力受損、暴瘦。被囚禁4個月後,家屬通過緬甸潮汕商會支付35萬元贖金,於2025年6月將其救回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