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原副省長楊子興 犯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一審獲刑14年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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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楊子興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周五(10月31日)在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楊子興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併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併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併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4年,被告楊子興利用擔任甘肅省定西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甘肅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甘肅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房產開發、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合共人民幣5040多萬元。

甘肅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楊子興犯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新華社)

2019年下半年至2024年5月,楊子興利用退休前擔任甘肅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投資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收受財物合共折合人民幣857多萬元。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楊子興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均應依法懲處,並實行數罪併罰。鑑於楊子興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