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政協原副主席王中和被公訴 搞權色交易、既想當官又想發財

撰文:孫聖然
出版:更新:

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王中和涉嫌受賄、行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行賄罪對王中和作出逮捕決定,並指定由湖北省咸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咸寧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王中和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委委員、組織部長、盟委副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赤峰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政協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王中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中和。(網上圖片)

公開資料顯示,王中和生於1957年9月,內蒙古林西人。他長期在內蒙古工作,曾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赤峰市市長、赤峰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赤峰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等職。2017年,他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2021年退休。

今年2月1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王中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今年7月30日,王中和被開除黨籍。

通報指出,經查,王中和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投機鉆營,結交政治騙子,對抗組織審查;無視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搞權色交易;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將手中的公權力異化為謀私斂財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

王中和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行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中和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