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煙草專賣局原副局長張天峰受賄逾3407萬 一審獲刑12年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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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周四(26日)一審公開宣判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張天峰受賄案,張天峰受賄罪成,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00萬元人民幣;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被告張天峰利用擔任陜西省榆林市煙草專賣局(分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經理,陜西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陜西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總經理,國家煙草專賣局人事司司長,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職工錄用、工作調整、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3407萬餘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被告張天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於張天峰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6年1月8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張天峰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天峰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40餘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