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媒斥電子煙廣告稱「有助戒煙」有違事實 籲要裝「監管過濾嘴」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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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市場近年來極為火爆,不少廣告都以「有助戒煙」、「無致癌物」等作為宣傳理念吸引顧客、誤導了消費者。對此,內地官媒《北京青年報》發文指,不少電子煙廣告與事實不符,市場監管等部門應嚴格依法監測,有效控制電子煙廣告「污染」。

近年來,不少電子煙廣告以「有助戒煙」、「無致癌物」進行宣傳。(視覺中國)

文章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下簡稱《廣告法》)第二十二條對於煙草廣告明確發布禁令指,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而由於目前電子煙尚未被依法列入「煙草製品」範疇,就全國層面講,煙草廣告的禁令還不適用於電子煙廣告。

文章認為,除非地方法規作出特別限制,否則監管部門確實沒有法定理由全面封禁電子煙廣告。而深圳、成都等地已經針對線下電子煙廣告出台禁令,但由於將電子煙按照卷煙進行管理的相關規定仍在徵求意見,線下電子煙廣告還是比較普遍。

文章指出,不少電子煙產品的廣告近年來都主打健康牌、環保牌、戒煙牌,明示或暗示電子煙具有「有助於戒煙」、「無致癌物」、「零二手煙危害」、「比傳統紙質煙危害顯著降低」等功能或特性,讓消費者誤認為電子煙是安全綠色的產品,是傳統香煙的健康替代物。

廣告的宣傳誤導消費者認為電子煙是傳統香煙的健康替代物。(視覺中國)

但實際上,電子煙通過霧化煙油產生含有尼古丁以及丙二醇等物質的煙霧,危害並不低於傳統煙草。而尼古丁屬於成癮性物質,不少人原本希望通過電子煙戒煙,但卻在未成功戒煙的結局上,增加了吸食電子煙的習慣。

文章稱,《廣告法》第三條規定了「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第四條規定了「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五十五還針對發布虛假廣告,設定了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以及暫停廣告發佈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等罰則。

因此,文章強調,不少電子煙廣告與事實不符,對消費者構成了欺騙、誤導 ,「這樣的廣告是虛假廣告,應當認定為違法廣告,完全在監管部門的射程之內。」電子煙的法律屬性仍有待進一步確定,但監管不能等待、觀望、缺位,現階段,有必要給電子煙廣告裝「監管過濾嘴」市場監管等部門應嚴格依法監測、甄別、查處含有虛假、誤導內容的電子煙廣告,過濾掉電子煙廣告中的有毒有害成分,有效控制電子煙廣告「污染」,充分發揮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