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規定速遞員不上門投遞最高罰2000元 電子運單寄收件人應匿名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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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的網購發展迅速,但不少速遞送貨員都不會送貨上門,寧願自掏腰包將包裹存入智能櫃。
為解決投遞難、通行難、從業人員權益保障難等問題,全國首部以促進速遞業發展為主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浙江省快遞業促進條例》(下稱《條例》)今日(1日)正式實施,包括列明運單註明「上門投遞」,送貨員不得投遞到末端站點;投遞到智能櫃,則可按約定向收件人收取費用等等。

根據《條例》,上門投遞可細分為四種情況。其一,運單上已註明上門投遞,速遞員不得將快件投遞到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站點。其二,運單上未註明上門投遞,速遞商應在投遞前徵求收件人意見;速遞員擅自將快件投遞到站點,收件人有權要求其重新上門投遞。

其三,電梯設施配套少、上門投遞頻次多等投遞困難、投遞效率低的區域,速遞商應當提高收派人員的平均派費。其四,速遞商對於非派送區的快件,不得攬收;對於不能上門投遞或上門投遞需要另行加收費用,應在攬收時事先告知寄件人或與其達成加收費用協議。

若速遞員擅自將快件投遞到站點,收件人有權要求其重新上門投遞。(新華社)

《條例》要求,速遞商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代收人當面驗收。若未按運單上註明要求上門投遞,或未按收件人電話或信息回覆要求上門投遞,將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最高可罰款2000元。

《條例》規定,若速遞員無法聯繫收件人,並在發送第二次派件信息後24小時內未獲回覆,速遞商可根據寄件人的要求處理快件,但不得擅自將快件放置在無人保管的地方;若收件人或寄件人要求將快件放置在無人保管地方後遺失或損毀,速遞員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收件人個人信息保護方面,速遞商應採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安全;若使用電子運單寄遞,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運單中的個人信息作匿名化處理。

《條例》明確速遞從業員的權益保障,包括速遞商應當與從業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新華社)

除了對投遞等設下規定,《條例》亦明確了速遞從業員的權益保障,包括速遞商應當與從業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保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

在快遞業務量高峰時段臨時聘用人員,速遞商應當與其訂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通過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形式,為臨時聘用人員提供工傷保險待遇。

在薪酬薪待遇方面,《條例》要求,速遞商應當結合速遞員正常勞動時間內平均派送數量、勞動強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保障速遞員的休息、休假權利。同時,速遞商應當建立合理的考核獎懲制度,完善速遞員的投訴澄清免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