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教育部等五部門: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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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體育總局辦公廳近日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全面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活動,有效防控經濟活動風險,提升行業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等,當中明確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管理辦法》強調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黨組織參與財務重大決策和監督的管理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對本機構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要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進行會計核算,明確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要求。

其又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活動提出了全面規範要求,一是資金籌集方面,明確了舉辦者的出資義務和不得抽逃出資的要求,同時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二是資金營運方面,對校外培訓機構收入歸口、預收費監管、合同簽訂和退費做出規定,強調其融資及培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用於培訓業務,要建立大額資金支付決策制度,明確大額資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規則。

三是資產和負債管理方面,強調要維護資產安全與完整,禁止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明確培訓機構申請貸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四是收益分配方面,明確了培訓機構淨資產(利潤)的使用與分配方式,強調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舉辦者不得分紅或取得其他投資收益。五是財務清算方面,規定了培訓機構的清算情形、清算主體、剩餘財產清償順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償應退學生培訓費。

《管理辦法》進一步強調校外培訓機構要按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建立內部審計和審計公示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調關聯交易要實行信息披露,明確了地方各級教育、財政、體育、文化和旅遊、科技、民政、市場監管、稅務管理等部門相應的監督檢查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