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從996看香港打工仔的無奈

撰文:賈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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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社會中,「人力資源」是重要的資本之一,但在文明社會裏,我們將人視為一種生產「資源」之前,更應看到人之為「人」的權利與尊嚴。因此,立法保障每個個體在生產過程中的權益,必不可少。內地出現反996工作制的爭議讓人看到,就勞工保障制度而言,尚無立法規管工時和超時工作保障的香港已遠遠落後,實應趁機反思勞工保障的不足。

3月20日,內地程式員創建網站「996.ICU」抗議996工作,迅速掀起有關工時制度的熱議。996是指從早9點工作到晚9點,每周工作6天。據996.ICU的曝光,內地有部分互聯網公司更實行「9106」、「8106」制(即每天從早上8或9點工作至晚上10點,每周工作6天)。討論蔓延開後,不僅互聯網行業積極響應,金融、工廠勞工、設計師等各行從業人員紛紛站出來,揭示行業的不合理工時制度。

內地《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以及「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按996時間表工作的員工一周工時長達72小時,扣除通勤、睡眠時間後,每個工作日的私人時間僅2小時左右,而且周一至周六每天加班3小時,與「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及「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的法律規定明顯不符。也就是說,若企業強制實行996工作制度,是違法的。

那麼,996何以能在法律之下,成為行業的不成文規定?一方面,內地互聯網產業蓬勃發展造成分秒必爭,「時間就是金錢」成為業界寫照,這也是為什麼阿里巴巴創始人馬雲會形容996是一種「巨大的福氣」,在其眼中,科網從業員的付出可獲得可觀回報。另一方面,這也體現法律條文和具體實施之間存在監管灰色地帶。

互聯網行業是內地加班重災區。

「捱得咁辛苦唔知為乜」

如何在法律賦予的勞工保障與提升生產力之間維持平衡,是這場爭議帶出的一大課題,新華社在上周一(4月15日)便發文回應「奮鬥應提倡,996當退場」。放在香港看爭議的兩個不同層面,卻是「兩頭不到岸」:一方面,香港缺乏相關法例,工時不合理的情況與內地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另一方面,馬雲尚可用讓人看得到的願景為996辯護,香港打工仔面對的更多是「捱得咁辛苦唔知為乜」的哀歎。

香港工時長眾所周知。根據政府統計處去年公布的數據,本港全職僱員每周工時中位數為45小時,較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40小時要長。此外,有逾31.8萬名打工仔每周工作超過60小時,若以每周工作五天計算,平均每天工作12小時。當中更有6.42萬人工作超過72小時,佔全職僱員2.3%。

香港現時的《僱傭條例》並無制定任何有關加班費、標準工時、工時上限或休息日工資以保障僱員。職工盟和工聯會曾倡議訂立44小時為香港每周標準工時。政府雖在2010/11年度的《施政報告》中回應會研究設立標準工時,但勞顧會經過討論後,只接納所謂合約工時方案,及至去年,政府更建議改推11個行業工時指引,可見政府在保障勞工權益上毫無承擔。

香港超時工作問題普遍且嚴重。

工作時間長,生產力就高?

圍繞應否規管工時,一大爭議是規管工時會否削弱香港的競爭力。對此,我們必須認識到工作時數並不必然與生產力掛上等號。根據瑞士銀行2018年《價格與收入》報告顯示,人均GDP最高的盧森堡平均每周工作34.8小時,人均GDP排名第二、第三的瑞士與挪威也分別只為34.9和34.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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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邊廂,長時間工作會危害在職人士精神健康。工聯職安健協會2017年公布的《香港在職人士工作壓力調查》顯示,長時間工作是構成在職壓力的首要原因,工作時數也與職場壓力成正比(見圖)。香港工時普遍較長,在職人士精神健康狀況令人擔憂。全人教育基金和職業安全健康局在2015年進行的「工作壓力與精神健康調查」發現,四分之一受訪在職人士有不同程度的抑鬱和情緒病症狀,近五分一受訪者處於精神心理疾患狀態。工聯職安健協會的報告更指出,長工時不僅影響員工精神健康,更會影響工作積極性和態度,又何談高效投入工作和高產出?

適量的工作壓力的確能夠激發在職人士的潛能,但香港目前工時之長,已對打工仔形成「劣質壓力」,不但損害個人的身心健康,更可能減低工作產出和積極性。宏觀地看,更會影響打工仔與其家庭的關係,增加誘發家庭、社會悲劇的風險。

不是所有在職人士工作時間愈長,社會生產力就愈高、進步愈快。這就好像一個人的成功不僅取決於努力程度,還取決於努力方式和方向。相對於內地互聯網行業的996,香港長工時情況最嚴重的行業卻是運輸、金融、製造等。這些行業能否通過技術改良等方式改善長工時的問題,仍成疑問。

圖片來源:2017工聯職安健協會《香港在職人士工作壓力調查》

規管工時,是否一定要立法?

商界普遍認為政府鼓勵企業推動平衡作息的人事管理即可,並不需要強行立法。但我們能否寄望於企業自覺,讓自願加班的員工加班,不願加班的正常下班呢?社會學中有一種效應為「前排效應」,即觀看電影時,當坐第一排的觀眾起身,坐第二排的觀眾會因看不到畫面而跟着站起來,就這樣一排影響一排,直到最後一排。在工作環境中,當有一個員工開始「自願加班」,其他員工就猶如坐在後排的觀眾一樣,擔心自己的價值被比下去,於是加入「自願加班」的行列。在香港社會中,大部分員工都處於被選擇的狀態,為了保住工作,很容易便會落入「自願加班」的陷阱。

不僅如此,僱主往往有各種手段讓員工「自願加班」。比如內地某大型互聯網公司的軟件工程師表示,「事情太多做不完,不加班就完不成績效」。當企業給員工沉重的業績考核負擔和大量工作任務時,員工只能「自願加班」。有些公司表面不強制加班,但會變相鼓勵加班,比如為加班到9點的員工發放夜宵補貼,又或將免費晚餐的時間安排到7點,無形中拉長了下午工作的時間。

有街工代表扮成熊貓,抗議工人不斷無償加班,「熊貓眼」嚴重,要求訂立標準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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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前車之鑑,香港又怎能寄望於沒有強硬法律監管下的企業自覺?或者說當看到內地在有法律規管下尚存監管不足的灰色地帶時,放棄立法豈不是等於進一步放縱、助長資本壓榨員工?

除以上兩個核心問題外,對於工時制度的立法規管尚有許多質疑聲音。也許有人認為,有員工或因財政需要,希望多勞多得,但一個成熟的社會不應鼓勵人們通過有害健康的方式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社會的貧窮問題可以依靠設定最低工資、社會津貼補助等方法改善,決不應寄希望於壓榨個體身心健康的方式。工時制度立法規管的問題在細節釐定上確實較為複雜、繁瑣,且現階段遭到各種質疑。然而,由於員工通常處於弱勢地位,若因這些困難而不考慮立法保護,讓員工的權益無法得到基本保障,則無異於因噎廢食。執政者必須拿出魄力和能力,在各種迷思中認清立法的必要,並找出最適宜的法規方案。只有每個人的勞工權益真正得到保障和監管,個人的奮鬥才不會被輕視,才會真正發揮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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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市民為賺取多點薪金不惜超時工作,導致體力透支。這並不是長遠之道。

儘管「搵食」不易,打工仔仍不可輕視自己,社會亦不應輕視每一個體的意義和價值。人力資源在商業社會中確實是重要的生產資本之一,但一個文明社會若無法保障個人的權益和尊嚴,單單把「人」作為一種「資源」來討論,又是否我們所樂見?

上文節錄自第159期《香港01》周報(2019年4月23日)《從996看香港打工仔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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