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何來逼迫孟晚舟認罪的勇氣?

撰文:茅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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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已在加拿大遭扣押兩年有餘。當外界都意味這場中美交惡的次生風波將持續滑向2021年時,美國的「知情人士」又談及了結案的另一種可能。

12月3日,《華爾街日報》有傳言稱美國司法部代表正與孟晚舟辯護律師團隊接觸,美方建議以「延期起訴協議」(DPA)換取孟晚舟自由歸國等可能。這兩年來一直關注孟案的觀察家們有點吃驚:孟氏真的會簽這份協議嗎?

來自美國的法律武器

孟晚舟目前據聞反對建議,堅稱自己並沒有做錯。這是情有可原的。孟晚舟和華為公司有太多不可能接受DPA協議的原因。

孟案的進展讓外界看到了加拿大在美國面前的真實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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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A協議是美國司法部用於懲處並干預相關企業的有力手段,要求當事企業承認並接受美國監管部門的指控,並願意承擔責任,還要配合美國司法部的調查。如若美國司法部認為簽約者不聽話,則另有懲罰應對。

很顯然,只為回國而簽這種一邊倒,承認敗退的勒索協議,對於在公堂上激烈對峙兩年的雙方而言,既不存在前提,也不存在理由。更不用說孟晚舟該案本身就是其他企業簽了DPA協議之後促成的間接後果。一個更荒誕的問題也隨之呈現:是怎樣一種情勢讓美國有了還能繼續勒索孟晚舟,進而迫其認罪的勇氣?

環顧美國政府的多年作為,外界應該能發現,以DPA干預大企業,使之配合調查並換取「不起訴協議」(NPA),是美國進入21世紀以來的新傳統。

在孟案背後,是中美之間曠日持久的貿易戰問題

它以要求支付巨額賠償、配合調查、聘用第三方監管人以及向第三方團體捐款等手段為核心,藉以約束「大規模企業犯罪」。在安然集團案、安必信會計師事務所等案後,該方式在21世紀後逐漸成為美國檢察機關干預企業行為的有力工具。

參與調查的美國檢察官因此在調查大企業「犯罪」時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權限。除去要求被吿支付巨額罰款、賠償金之外,還能深入企業組織內部,要求企業安排第三方監管人。在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配合下,美國司法部從2007年開始也找到了以長臂管轄等法律手段勒索、控制國內外大企業的利器。

在2014年6月,美國司法部及其曼哈頓聯邦檢察官辦公室、美聯儲、美國財政部等多家機構,曾以簽署書面認罪協議方式,從法國巴黎銀行(BNP Paribus)處取得89.7億美元巨額罰款。

滙豐銀行當年向孟晚舟索要的用以證明華為公司可靠性的企業秘密,最後竟被其上交給美國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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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與華盛頓的真正問題

對外界來說,孟晚舟案的起因,即牽涉「與伊朗交易」已經變得越來越模糊,其背後的政治動因反而越來越明晰。而這類政治動因得以按法律手段落實,也與滙豐銀行(HSBC)簽署的DPA有關。

美國司法部於2012年曾以「協助墨西哥黑幫洗錢」為由,向滙豐銀行開出近20億美元的罰單並令其簽署一份為期五年的DPA。此後,滙豐在2016年末DPA臨近續簽時,配合美方針對華為的內部調查,而該份DPA也於翌年罕見地被撤銷。在2017年向美方上交了此前從華為公司取得的企業秘密後,儘管美國司法部仍認為滙豐銀行在依法合規這一點上「仍有很大缺陷」,但滙豐公司的DPA還是在2017年解除了。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釋放「孟晚舟認罪」之類的傳言可能是行將完結的特朗普(Donald Trump)當局在2020年末的最後一搏,其司法部很希望以放棄起訴,令孟晚舟不再面臨引渡案的方式,換來孟晚舟的認罪,從而證明美國發起訴訟的正義性。

對外界來說,美國對華為公司的打壓似乎無法侷限於DPA和NPA的傳統手段內

說到底,中美貿易戰自2018年3月爆發至今,美國仍對華為與中國的第五代移動通信技術(5G)斬盡殺絕。美國對於華為的態度也絕非交錢、認罪即可。

在2020年8月17日,美國商務部在公布了對華為雲計算部門、21國海外實驗室等152處機構的實體清單後,即宣布美方禁止華為公司「獲取使用美國軟件和技術」,以期從電子設計以及集成電路相關專利等層面上限制中國。

這種從源頭上扼殺的態度對於北京、華為而言都是不言而喻的;美國針對中國重點企業、關鍵技術的制裁、封堵也是一目瞭然的。這種態度,或許就是華盛頓面對孟案仍試圖逼迫其認罪、令其接受勒索的深層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