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正在告別政教分離?|最高法院的躁動(三)

撰文:葉德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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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一直以來都有着難分難解的內在衝突。修正案原文第一句是「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可翻譯成「國會不得立法確立一種宗教,也不得立法禁止信教自由」。在美國的法律傳統上,前一句被稱為「建立條款」(establishment clause),後一句則為「自由行使條款」(free exercise clause)。問題是,在禁止政府確立某一種宗教之時,這種宗教的自由行使權往往會受到限制。

如今由6位保守派大法官控制的最高法院,最近就在兩宗案件的判決中,明確地靠向了「自由行使條款」的一邊,讓人擔心以「建立條款」為基礎的政教分離正被蠶食。

政府必須資助宗教?

在「卡森訴馬金案」(Carson v. Makin)中,最高法院加強了以往政府「可」資助宗教教育的先例,判定政府在一些情況下「必須」資助宗教教育,否則將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自由行使條款」。

此案涉牽到緬因州的教育補助制度。該州對適年學童提供免費公營教育,但一些人煙稀少的農村地區並沒有開辦中學,對此當地政府會指定其他地區的特定官校或私校讓該區學生上學,又或者直接給示學生補助,讓他們選擇要到什麼學校上學。在補助制度之中,政府的經費只能用於補貼不提供宗教教育的學校機構。

最高法院的保守派首席大法官約翰羅拔茨(John Roberts)在其判詞中認為,這是明顯對「自由行使條款」的違反。他認為,緬因州政府大可以不資助學生的教育,又或者興建更多的公營學校,但當州政府決定資助學生到私營學校上課,卻只補助非宗教學校的話,這就構成了對宗教的歧視。

根據這樣的邏輯,當政府決定資助某一行業,就不得因為這一行業中的某些機構有可能使用政府經費去宣揚某一種宗教,而不資助這一些機構。

這其實牽涉到對於憲法第一修正案「建立條款」的兩種解讀。到底政府是要在發放資助中在宗教和非宗教的機構之間保持中立,還是任何政府資助都不能用於會宣揚任何個別宗教的機構之上?

美國人對最高法院的信任度已跌至25%,為史上最低的水平。(AP)

前者,某程度上,是把「非宗教」本身當作成一種宗教。正如政府不能只資助基督教組織而不資助伊蘭斯教組織一樣(假設其他條件都相同),政府也不能只資助非宗教團體,而不資助任何宗教團體。

後者,則是將「非宗教」當成一種與宗教無關的性質,因此政府只資助非宗教事業,並不構成一種宗教歧視。

當最高法院將「非宗教」也當成一種宗教去看待之際,政府資助愈來愈多將流向宗教組織。剛剛退休的自由派大法官布雷耶(Stephen Breyer)在其反對意見中就指出,最高法院此前從來沒有要求政府「必須」對宗教教育提供經費,以作為提供全民公營教育計劃的一部份。他擔心,這個判決的邏輯將可推而廣之應用在其他福利之上。

歷史解讀的任意性

在「甘迺迪訴布雷默頓學區案」(Kennedy v. Bremerton School District)中,最高法院的保守派法官則再次用上同其推翻墮胎權保障和擴大槍權的判決中同樣用過的「文本與歷史」進路去解讀「建立條款」,判決一位因在球場上帶領學生跪下祈禱而被炒的美式足球教練甘迺迪(Joseph Kennedy)勝訴,指公立學校的行動違反了「自由行使條款」的保護。

事件起源自甘迺迪在球賽後,走到因其教練身份才有權進入的球場中心跪下祈禱,後來更招來其學生隊員參與。學校首先呼籲他停止行為,又或者在更私密的空間祈禱,例如待球場群眾散去之後。然而,在學校警告將對他予以懲罰後,甘迺迪就更為主動地邀請人們參與祈禱,造成校方認為的混亂場面,最終被學校拒絕繼續其僱傭合約。

負責撰寫判詞的保守派大法官戈薩奇(Neil Gorsuch)認為,甘迺迪眾目睽睽之下、在受薪時間於球場中央的祈禱是私人、短暫和安靜的,因此學校拒絕續約是違反了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的保障,而對於「教練祈禱對造成隊員加入壓力」的申辯,戈薩奇則指他沒有看到任何證據證明學生有感到要加入祈禱的壓力(不過學校方面就指有家長曾稱其子女不好意思拒絕加入祈禱)。

對此,自由派大法官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就批評戈薩奇是「錯誤解讀了案件的事實」。

最高法院外的警察圍欄。(AP)

更嚴重的是,這宗「甘迺迪案」判決推翻了1971年以來用以審視政府有沒有「確立一種宗教」的「雷蒙測試」(Lemon Test)——根據此測試,政府只可在滿足以下條件時才可協助宗教:(一)這種協助的首要目的與宗教無關的;(二)這種協助必須不宣揚也不禁止宗教;(三)這不會構成宗教與政府的過度糾纏。

戈薩奇認為,雷蒙測試不應作為理解「建立條款」的基礎,而要決定政府行為有沒有「確立一種宗教」,應該要以「符合歷史,並忠實反映國父們的理解」去作判定。

雷蒙測試,雖然算不上是什麼嚴謹的判準,但至少提供了相對清晰的判定原則。相較之下,歷史的解讀卻沒有既定的準則,也不屬於法官們的專業範圍,某程度上可說是法官按個人喜好說了算。

索托馬約爾就批評:「如果連法官和大法官,聽取過對立雙方為準確法律問題度身訂造的陳詞和論證,也經常在他們業餘的歷史解讀上出現分歧(和錯誤),學校的管理層和教職員又怎能去適應[這種法律解讀]?」

保守派法官們對於這種「歷史解讀」進路的任意性,似乎也不在意特別作解釋。戈薩奇只稱「歷史解讀」才是法院一直以來理解「建立條款」的方法,卻沒有說明這種「歷史解讀」更具體的操作方式為何。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於「政府不得確立宗教」、「人民有信教自由」的保障,自然會有內在衝突。這一種衝突在各個具體案件當中要如何化解,往往牽涉非常複雜繁瑣的判斷,為這一種判斷提出可供參考的操作方法,如上述的「雷蒙測試」,往往能使法律更具可預測性,也更具公信力。

當人們失去了可預測的具體操作方法之後,大法官們的個人偏好和信念似乎就成為了最可靠的判準。如果最高法院體制不改,保守派的多數可能會維持數十年之久,宗教自由進一步壓過政教分離的趨勢似乎難以扭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