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推共有產權住房 市價5折發售 部分港人或可受惠?

撰文:溫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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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近日起草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據悉當中提及擬推共有產權住房,類似「內地版居屋」,定價按土地出讓時市場參考價格的50%發售,而申請人須擁有戶籍,但其港澳台配偶等共同申請人則不受限制。

與政府同享業權 市民擁不低於50%

共有產權住房即置業人士與政府共同擁有該住房,提供予符合條件的戶籍居民,市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住房供需情況,合理設定條件,逐步將常住居民納入供應範圍。

據資料指,是次定價為市場參考價格約50%,置業人士產權份額將按照項目銷售均價佔市場參考價格的比例確定,原則上不低於50%,其餘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同時亦不再安排建設安居型商品房。

研港澳台居民可列「共同申請人」

3人以下家庭或單身居民配售建築面積約為65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配售建築面積約85平方米。至於申請條件方面,申請人須擁有深圳市戶籍,但若然共同申請人為港澳台居民,便不受限,意味部分港人或可受惠。

詳情條件包括: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未在深圳市擁有自有住房,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以內未在深圳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深圳市戶籍。共同申請人為現役軍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在就讀全日制學校期間將戶籍遷出本市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不受戶籍限制;

(三)申請人在深圳市符合社會保險規定並正常繳納(不含少兒醫療保險),但在深圳市退休的除外;申請人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五年以上;在深圳市服役或者原本市戶籍的退役軍人,其服役年限計入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年限;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未在深圳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申請人配偶在原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過政策性住房,但在原婚姻存續期間已轉讓該住房或者離異時該住房歸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人父母、申請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續期間,單獨一方作為共同申請人的,雙方應當同時滿足前款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條件。

深圳市政府擬推共有產權住房,類似「內地版居屋」。

至於買賣方面,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產權封閉流轉,簽訂買賣合同未滿五年需退出的人士,須向代持機構申請收購個人產權份額;簽訂買賣合同滿五年人士,可面向符合條件的對象,轉讓個人產權份額或者申請收購。

入伙後,購房人須承擔整套住房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業服務費,以及使用過程中全部管理責任和義務,不得擅自出借出租住房;又須全額繳交相關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承擔整套住房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使用過程中全部維修維護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