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之爭】中山咀香園訴侵權 澳門咀香園餅家被判賠10萬人仔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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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咀香園餅家出產的杏仁餅,是港人最喜愛的澳門手信之一。不過,日前廣東中山的咀香園食品就將澳門咀香園告上法庭,要求後者就侵犯「咀香園」商標權作出賠償。
5月31日,廣東省高等法院公布,中山咀香園公司訴澳門咀香園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認定商標侵權但未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澳門咀香園公司及涉案的澳門居民黃×昌,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人民幣.下同)及合理費用。

中山咀香園出產的杏仁餅包裝。(網上圖片)

廣東高院5月31日公布第二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民事糾紛20宗典型案例,涉及廣東法院審判涉港澳跨境民事糾紛案件。其中的「咀香園」商標權案案情指出,中山市咀香園食品有限公司註冊了咀香園的14個商標,發現澳門咀香園有限公司、澳門居民黃×昌委託內地某電視台新聞頻道播出的節目畫面,出現咀香園等標識,且主持人在該節目中有多次提到「澳門咀香園」等內容。

中山咀香園公司以商標侵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澳門咀香園公司、黃×昌、某電視台停止侵權,並連帶向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

▼澳門咀香園在澳門有多間分店,吸引不少訪澳遊客爭相購買

法院:構成侵權 但非屬不正當競爭

中山市第一法院一審認為,中山咀香園公司註冊的14個商標經其多年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澳門咀香園公司、黃×昌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同時某電視台在其電視節目中播放被控侵權廣告的行為,亦構成幫助侵權。但「咀香」「咀香園」品牌知名度和聲譽產生有長期歷史原因,中山咀香園與澳門咀香園均對品牌聲譽形成作出過貢獻,且澳門咀香園公司廣告使用「澳門咀香園餅家」並不會引起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者誤認,認定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澳門咀香園公司、黃X昌、某電視台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費用。

案件上訴後,中山市中級法院二審認為,涉案電視台按規定審查了澳門咀香園公司的商標等資料,已履行合理審查義務,同時及時下架了侵權節目,故改判該電視台不構成幫助侵權。

澳門咀香園在內地市場改用新註冊的「十月初五」品牌。(網上圖片)

公開資料顯示,中山咀香園始創於1918年,被評為「中華老字號」,而澳門咀香園餅家則是於1935年在澳門創立。澳門咀香園在澳門註冊了「咀香園」品牌,而中山咀香園則在內地註冊了「咀香園」品牌,因而澳門咀香園在內地市場只能改用新註冊的「十月初五」品牌。

港澳「咀香園」亦曾起商標糾紛

值得一提是,在香港的咀香園餅家店舖,本來亦是由澳門咀香園創始人黃結新開設,後來該店舖業務交女兒黃笑儀接手經營,2000年初還在台灣註冊商標,在當地售賣產品,並定期在台灣的連鎖百貨公司舉行展銷。

不過,港澳咀香園在經營方面也已沒有聯繫。2007年8月,黃笑儀指在澳門經營咀香園的姪兒,趁她當年不參加美食博覽而到香港參展,認為有冒充香港「咀香」及「咀香園」商標之嫌,上訴至高等法院,後獲法官頒發臨時禁制令,令其無法參加美食博覽來推銷澳門咀香園的食品。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