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涉強姦「留校察看」惹議 浙大回應:啟動後續調查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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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學一名少數民族學生努爾特巴特爾在今年4月因犯強姦罪被法院判處緩刑,校方近日發公告,指對努某作出留校察看處分,保留學籍。
這一情況情況引來「對強姦犯仁慈」的批評。對於校方處理意見引發的爭議,浙江大學黨委宣傳部長應飆表示,就對努某處理意見形成的依據和標準,浙江大學將儘快公佈說明。21日下午,浙江大學發布通報稱,學校已經啟動了後續調查。

浙江大學通報說,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處努XX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隨後,該生所在學院按照《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相關要求開展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呈報校學生獎懲委員會。通報指,6月8日,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鑒於司法部門認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節,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表決決定給予努XX留校察看處分。

通報表示,針對網上反映關於該生的相關情況,學校高度重視,立即啟動了後續調查,學校以育人為本,致力於營造風清氣正的校園環境,一定會以事實為依據,嚴肅處理一切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絕不姑息。

努某犯強姦罪被輕判。(微博)

此案件也引起了內地法律界人士關注。

據了解,根據相關法例,犯強姦罪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努某的情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在受訪時表示,強奸罪被判三年以下的情形,屬於減輕處罰。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必須具備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包括自首立功,又或犯罪行為人是未成年人,以及犯罪未遂、中止等;二是特別減輕或者酌情減輕情況,不具備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根據案件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不過,就努某的案件,由於法院以私隱為由不公開審理,阮齊林坦言由於無法了解具體案情,因此無法做出判斷。

而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學生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可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雖然努某的情況符合上述辦法規定,但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銘律師就認為,犯強奸罪的學生如果還在學校,可能會給其他學生帶來不安全感,不利於學校聲譽,還可能造成不利社會影響。

另一方面,身處美國的中國科學院大學學生季子越,上月底被揭現在Twitter上發表辱華言論,多次提及「支那」等字眼。季子越其後發表公開信道歉,「我本人對發表傷害民族感情言論的行為感到深深的自責和懊悔」、「我將繼續深刻反思自己的言行舉止,希望大家監督」。惟按照中國科學院大學的通報,季子越被定性是「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祖國榮譽,違反了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嚴重傷害了民族感情,背離了我校人材培養理念,其言論極其錯誤,造成的影響極其惡劣」,結果被開除學籍。

對於努某及季子越截然不同的結果,有內地自媒體就發文直指是「強姦犯不開除,說錯話卻開除了,我們的大學怎麼了?」。文章認為,一個現行的強姦犯尚能得到「寬容」以待,而另一個只是在思想認知上存在偏差、發表幾次不當言論的學生,卻得不到絲毫的憐憫和寬容,直接被開除,葬送前途。文章更稱,發表不當言論固然有錯,但大學本身就是提倡言論自由的地方,「該學生對歷史和知識存在認知偏差,恰恰是大學教育的著力點,對其思想認知進行教育挽救,豈能因為『思想錯誤』就將其開除了之?」、「難道思想錯誤比強姦罪還要嚴重嗎?可是,思想又有甚麼罪可言呢?」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