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烈犬撕咬途人致死 主人辯解「狗咬的與我無關」 法院咁判
撰文:盛昀
出版:更新:
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8月11日公布案例,河南一名男子高某在羊場飼養有3隻大型烈性犬,一日馬某路過羊場時,一隻狼狗突然從狗籠底部竄出,撕咬馬某頸部及面部致馬某當場死亡。狗主人辯稱馬某被狗咬死與他無關,但法院認為高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馬某死亡結果的發生,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
據法院介紹,高某在羊場內飼養有三隻大型烈性犬,雖然飼養期間多次撲倒、咬傷他人,但高某不以為意,並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某日,馬某從該羊場門口路過時,高某飼養的一隻狼狗突然從狗籠底部竄出,撕咬馬某頸部及面部致馬某當場死亡。經現場勘查,該狗籠放置於土質地面上,底部無鐵網阻斷,籠子與地面銜接處空隙較大,犬隻可輕鬆從中逃脫,籠子頂部也無鐵絲網,僅用建材板簡易搭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豢養的三隻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強的攻擊性,案涉犬隻雖然關於籠中,但籠底與土質地面銜接處空隙較大,犬隻可以輕易從籠中逃脫,很容易發生傷人危險,且案發前,高某飼養的烈性犬已經多次發生撲倒、咬傷路人事件。
高某作為正常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大型烈性犬疏於監管會發生咬死他人這一現實危險,只是根據以往犬隻僅僅發生撲倒、咬傷他人賠錢了事的經驗,以為只是小事,並未引起足夠重視,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馬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
高某的過失行為與馬某的死亡結果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高某所提「馬某系被狗咬死的,與其無關」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據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
湖南31歲男在小學附近持刀砍人 致2死3傷武漢大學隨機斬人案:警方證實3人受傷 疑犯因學業不順行兇武漢大學傳隨機砍人 疑犯論文未通過 發文預告:刀幸運兒陪上路台北捷運爆隨機斬人!40歲婦人持水果刀砍陌生女 醫生教這樣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