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身體不適地鐵踎低 遭男乘客壓骨折 法院判地鐵賠償15萬元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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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媒引述裁判文書網案例稱,一名女子在地鐵上因身體不適,蹲坐在車廂內,一旁未拉扶手的男性乘客不慎摔倒,將女子壓骨折。

女子提告地鐵公司要求賠償27.3萬餘元(人民幣,下同),法院認為,丁女士應當預見到在人群集中處採取蹲坐姿勢會增加自身受傷的風險,屬於一般過失。法院最後判決,地鐵公司承擔70%的責任,賠償丁女士15萬元,丁女士自擔30%的責任。

示意圖。(看看新聞)

案例顯示,2024年7月11日早高峰期間,丁女士乘坐上海地鐵1號線時感覺身體不適,便蹲坐在車廂內。之後,地鐵在進站時發生晃動,站在丁女士一旁的男子陸某未拉扶手,不慎摔倒,壓倒在丁女士身上。丁女士被送醫後,經檢查鑑定為腰椎骨折,已構成十級傷殘。

今年2月18日,丁女士將地鐵公司訴至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要求地鐵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共計27萬元的費用。理由是,地鐵公司沒有保證地鐵平穩運行,並且沒有控制客流,使得案外男子沒有扶手可拉,從而導致男子摔在她身上。

示意圖。(看看新聞)

而地鐵公司認為,地鐵運行時車廂內一直循環播放「列車運行,請站穩扶好」的安全提示,是「丁女士不顧地鐵公司提醒,在早高峰列車內蹲坐在地上,導致男子絆倒後壓在其身上,存在重大過失,」所以,地鐵公司認為錯在丁女士自身,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系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023年11月11日,上海市,上海地鐵17號線車廂。(CFP)
示意圖。(CFP)

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受傷是否系其重大過失造成。從CCTV影片來看,事發時是早高峰時段,車廂內乘客較多,涉案列車未出現急剎,但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一定程度晃動。原告在列車車廂內是蹲坐狀態。法院認為,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在人群集中處採取蹲坐姿勢會增加自身被踩踏、擦碰或砸傷的風險,但本案中,原告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同時,原告是被陸某摔倒後砸傷,結合當時車廂環境,原告蹲坐行為尚未達到對自身安全嚴重不負責任的程度,故系一般過失。

因此,法院認定原告對於傷害後果的發生有相應責任,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最終酌定由被告承擔70%的責任,原告自擔30%。經法院對各項費用進行確認,認為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2.3萬餘元,由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擔15.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