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緝毒警從泰國郵購大麻樣品獲刑三年半 事主不服:是工作需要
據封面新聞報道,10月14日,遼寧省瀋陽市公安局於洪分局禁毒大隊原副大隊長(主持工作)劉威因通過境外聊天軟體聯繫到一泰國販賣大麻者,讓其向國內郵寄樣品而被控走私毒品罪,獲刑三年六個月,劉某不服判決,當庭提出上訴。
近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二審宣判:駁回劉威上訴,維持一審有期徒刑三年半的判決。得知宣判結果後,劉威已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稱因工作需求境外購買1512.34 克大麻
據封面新聞報道,劉威原系瀋陽市公安局於洪分局禁毒大隊副大隊長(主持工作)。2023年6月,劉威在未向分局領導及市局禁毒支隊彙報的情況下,違規使用特情人員,通過境外聊天軟件聯繫到一泰國販賣大麻人員,讓其向國內郵寄樣品,收件地址為瀋陽市公安局於洪分局所在地。
2023年12月18日,兩名輔警按劉威指示在分局大門附近快遞櫃取境外包裹時,被瀋陽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及渾南分局禁毒大隊民警控制,包裹中查獲160.25克大麻葉。幾天後,劉威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又從寄到該快遞櫃的另一境外包裹中查獲1352.09克大麻葉。經鑒定,上述大麻葉中均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公安系統內部對劉威展開調查,劉威被免職。 2024年2月,劉威被移送審查,檢察院認定其涉毒。同年3月,劉威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立案偵查,先後被監視居住、刑事拘留。
2025年10月14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威走私毒品罪名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劉威當庭表示上訴。
劉威提出上訴後,遼寧省高院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並於近日公布該案二審宣判:駁回劉威上訴,維持一審有期徒刑三年半的判決。
辯護律師:以工作為目的進行運輸毒品,不應將其行為認定為犯罪
一審判決認為,相關證據不能認定劉威讓王遷從境外走私大麻入境是出於工作目的。建立特情人員應當履行審批手續並進行規範管理,而本案中自劉威讓王遷與境外販毒人員聯繫至案發歷經約半年,其間其既未履行審批程式,也未對王遷進行規範管理。
判決稱,本案中並不存在阻卻劉威依照法定程式建立特情的事由。劉威雖辯稱他曾與同事研究過此事並向領導口頭彙報,但均被相關證人予以否認。
此外,一審判決還強調,劉威和王遷誘使他人向王遷購買大麻,之後劉威又將相關情況提供給公安辦案機關,使相關買毒人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是被明確禁止的非法行為。」
而劉威的辯護律師、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鵬則指出「上述事實恰好說明劉威涉案行為是出於工作目的。」
郭鵬表示,刑事裁判的規則應當排除合理懷疑,本案中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劉威有走私毒品的主觀故意,一審判決通過間接事實推論劉威不是出於禁毒工作的目的,進而認定其走私毒品犯罪指控成立,這種推論邏輯不符合刑事裁判的證據規則。
此外,郭鵬在辯護意見中指出,劉威案發時系實際主持工作的禁毒大隊副大隊長,負有在轄區打擊毒品犯罪的法定職權和責任。其在以打擊毒品犯罪為目的的職務活動中,即便存在持有、運輸、交付毒品的行為,也因法定職權而具有違法阻卻事由,不應將其行為認定為犯罪。
目前,得知二審宣判結果後,劉威已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