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19歲男與13歲「女友」性交 法院推定其應知對方年齡判囚5年
據內蒙古包頭鐵路運輸法院消息,一名19歲李姓男子與13歲張姓女童「戀愛」後多次發生性關係,李男未對張女的年齡盡到足夠審慎注意義務,未採取任何排除張女可能是幼女的措施,可以推定其「明知」張女年齡,構成強姦罪被判囚五年六個月
被告19歲李男和被害人13歲張女通過手機遊戲結識並建立「戀愛」關係。張女謊稱自己16歲,但李某在幫張某寫作業時知曉其是初二(中二)學生。「戀愛」期間二人在張某家中多次發生性關係。
李某作為具有一定社會經驗的成年人,明知張某是初中二年級的學生,其應根據張某的身體發育情況、言談舉止、衣着特徵等判斷張某可能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但李某未對張某的年齡盡到足夠審慎注意義務,未採取任何排除張某可能是幼女的措施,可以推定其「明知」張女年齡。在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情況下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檢察機關將該案提起公訴後,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
案件在網絡上引發爭議,有人質疑女孩年齡難分辨:「有的學生上初一都發育得跟大人差不多了。」「現在13歲都長得跟成人一樣了。」
亦有人認同法院判決:「幫做作業就已經知道大概了。很多人是抱着女方不會告的心理去佔便宜的。」「對於未成年人來說,『自願』是很難把握的,2歲的孩子給個棒棒糖就『自願』跟人販子走了呢!」「13歲心智都沒有成熟,很容易被哄騙的,該判。」
明知幼女年齡包括「確實知道」和「應當知道」兩種情形
本案是成年人以戀愛為幌子對幼女實施性侵害犯罪的案件。不滿14周歲的幼女智力和身體發育尚不成熟,對於性行為的概念和後果缺乏認知和分辨能力,中國法律對不滿14周歲的幼女確立了特殊保護原則。明知女孩未滿14周歲仍與之發生性關係的,即便女孩同意,也可能構成強姦罪。
明知幼女年齡包括「確實知道」和「應當知道」兩種情形,一般人根據女孩的言行舉止、身體發育、生活習慣等情況能夠判斷其可能不滿14周歲的,推定行為人「應當知道」幼女年齡。司法機關對「不明知」幼女年齡從嚴把握,實現對幼女的特殊保護;打擊以「戀愛」為名實施性侵幼女的行為,保護幼女遠離性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