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男分手後跳樓亡 女友遭家屬起訴索賠 法院為何判賠2萬元?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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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陳姓男子與女友小美青梅竹馬,卻在談婚論嫁之際,因雙方父母對彩禮(禮金)數額產生分歧而分手。
為挽回感情,陳男在分手後的3個月內,先後22次向小美送出「1314」、「520」等帶有特殊含義的紅包,小美亦全數收下。惟不久後,陳男發現小美已有新男友,想不開的他留下遺言,跳樓自殺亡。
陳男父母認為小美是導致兒子自殺的直接原因,起訴索賠51萬(人民幣,下同)。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開庭一審判決,酌定小美適當補償陳男父母2萬元。

陳男與小美是柳州市魚峰區某村村民,兩人青梅竹馬,2020年4月確定戀愛關係;2021年3月,購買一套64.18平方米的房屋,並登記在陳男名下。

2022年6月23日,陳男與小美雙方父母因彩禮(禮金)數額存在分歧,小美提出分手。分手時,雙方決定房屋歸陳男所有,他需向小美償還裝修費15萬元;出事前,已支付8萬元。

雖然表面上答應分手,但陳男一直放不下女友。從2022年6月23日至9月21日期間,先後22次向小美發送「131.40元」、「152.00元」、「52.00元」、「1314元」、「520元」等帶有特殊含義的微信紅包,轉帳說明中註明曖昧的語句,小美全數收下。

分手後,陳男先後22次向小美送出「1314」、「520」等帶有特殊含義的紅包,小美全數收下。(視覺中國)

魚峰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陳男因要到外地工作,於是要求小美入住其房屋,以防設備老舊。2022年9月11日,陳男返回柳州後稱沒有地方居住,小美便將自己的房屋讓他暫住。

2022年9月20日晚6時許,陳男在其房屋附近暗中窺探,發現小美與新男友同居;同日,他尾隨小美二人外出。翌日凌晨2時許,陳男確認小美與新男友在屋內休息後離開小區,並開始編寫遺言;凌晨約3時40分,他向小美發送微信消息,提到「我走了,分開實屬不願」,也提到「你們睡在同一張床,我們曾經的床……我的心每一秒都如刀扎一般,我不甘,我又無辦法」等等。

凌晨4時許,陳男向母親發微信消息,表達了自殺的想法以及交代後事。陳母見狀便聯繫小美的母親,後者幫忙聯繫小美,並於當日5時50分告知陳母,「我女講找到他了,和他好好講講了,你不要這麼擔心」。當日6時55分,小美母親通知陳母其兒子跳樓的消息。

法院審理查明,從2022年9月21日4時16分到至5時01分,小美與陳男4次通話,通話時長21分30秒。 6時31分撥打報警電話,陳男跳樓前公安民警趕到現場,公安民警勸阻無效後,陳男跳樓。

陳男父母認為,小美在分手後沒有拒絕陳男的親近與示好,期間小美不僅新交了男朋友,還將新男友帶到陳男的房屋內同居,令陳男受到嚴重刺激。小美知道陳男有輕生念頭,沒有第一時間告知陳男家人,又沒有告知事發地址,小美是導致陳男跳樓身亡的直接原因。他們起訴至法院,索賠51萬餘元。

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開庭一審判決。(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官網)

法院審理認為,小美得悉陳男要自殺後,盡全力多方尋找,終於在自已的住處尋回對方,試圖通過安撫、勸導的方法讓他放棄自殺的念頭,因此未有告知陳男父母前來幫助勸導,當勸導無效後,採取報警求助的方法並無過錯。

事發時,雙方已不再具有戀人間相互扶助的義務,即使其先行行為具有道義上的救助,但從小美與陳男的力量懸殊的客觀因素,不足以通過自身加以救助。故陳男的自殺身亡結果與小美的行為不產生法律上的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陳男作為一個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理應知道生命的珍貴和自殺產生的嚴重後果,在情感出現糾紛後,不能理智面對,而選擇極端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造成死亡的後果應由自己承擔責任。陳男父母請求小美賠禮道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各項損失的50%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小美在處理情感糾紛時確實存在不妥之處,與陳男自殺身亡無直接的因果關係,但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根據法律精神和公平責任原則和見危施救的道德責任要求,一審酌定小美適當補償陳男父母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