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不刪貪污罪與43條有關 李家超:非只考慮某界別意見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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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修訂《逃犯條例》提出新建議,剔除當中9項涵蓋破產、公司、證券、知識產權、環境污染、關稅、虛假商品說明等移交罪行,而未有剔除的商業罪行包括賄賂貪污、串謀犯欺詐罪等,外界關注當局剔除某一罪類的標準。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回應指,不剔除第15條與賄賂貪污相關的罪行,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是香港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確保制約的健全性,強調這是綜合所有考慮因素而作出的決定,並非只考慮某一個界別的意見。

在林鄭(右)陪同下,李家超(左)宣布單一逃犯移交個案會剔除9項商業有關罪行。(歐嘉樂攝)

政府修訂《移交逃犯條例草案》原本涵蓋46項嚴重罪行,當局現決定抽起其中的九項,只會將37罪類納入可以作單一個案移交。未納入的九類罪行包括:破產、公司法律罪行、與證券及期貨交易、知識產權版權、環境污染、非法使用電腦、資金轉移、虛假商品說明及財政課稅罪行,政府亦把移交門檻,提高至只處理可判監3年以上的公訴案件。

未有抽起而又與商業有關的罪行,包括賄賂貪污、管有或清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獲得的利益,以及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等。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與傳媒見面解釋條例時透露,當局決定剔除哪一項罪類時是作綜合性考慮,其中不考慮剔除與賄賂貪污的罪行,是基於第43項中提到:「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香港須履行國際公約要求,亦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故為了確保制約的健全性及綜合考慮所有因素後,決定不抽起。

被問到現時與香港簽署了《逃犯條約》的國家,當中與該九項被抽起的罪行的個案移交數目是多少,李家超指手頭上沒有確實的數字,但相信個案相當少。 

至於會否擔心有司法管轄區提出請求時,會偽造逃犯犯罪證據,李家超認為,相信國家審理移交個案時,部門間會相互制衡,強調本港會高度透明地處理移交安排。李家超又說,聯合國公約中有提到,任何地方在處理移交安排時,國與國之間要有一個中央階層(central level)的部門集中處理,而港府在處理個案移交時亦會沿用類似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