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懶人包】最新修訂內容、特首申請移交程序一文睇晒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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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今日(6月9日)發起遊行,反對政府修訂《逃犯條例》。是次修例由政府於2月提出以來,經過多重爭論,政府兩度調整內容,但爭議仍然相當大。
有人擔心修例會破壞一國兩制及香港法治,政府則堅稱修例是為了堵塞漏洞,又批評反對者不理解修例內容。到底政府的最新版本、特首和法庭處理移交的程序是如何?本文會作簡單整合,協助大家一文看清箇中細節。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資料圖片)

具體移交程序

按照現時政府修訂的建議版本,如果該國家或地區和香港沒有長期引渡協議,可由中央政府對香港提出要求,啟動「特別移交安排」。以中國內地為例,特區政府只會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建議涉及的罪行目前有37項,必須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

當特區政府收到移交要求後,行政長官會審視個案,如認為符合《逃犯條例》,就會發出授權進行書。執法人員隨後可向裁判官申請,對涉案人士發出拘捕令。此時裁判法院會審理案件,如法官認為表面證據足夠及沒有政治因素,就會發出拘押令。

此時疑犯可以提出人身保護令,要求法庭重新審視個案表證是否足夠及有沒有政治因素。如果法庭維持原判,特首在考慮疑犯人權(例如是否可能接受死刑、公平審訊等)後,可決定是否發出最後的移交命令。疑犯有權就該移交命令,提出司法覆核。

立法會早前成立法案委員會期間,爆發嚴重混亂。(資料圖片)

本周直上大會審議

政府近月在解說條例期間,承諾加入若干保障人權的內容,例如不能以移交罪行以外的罪名懲處疑犯;疑犯被移交後,也不能再被移交至其他國家。

至於被移交的香港人,日後在定罪後可否申請回港服刑,港府會與內地再跟進。政府則會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問題,通過合適的方法,包括領事(如移交給外國)、官員探望或其他特別合作安排作處理。

不過一旦移交地的政府沒有遵從這些協定,侵害疑犯人權,特區政府有何跟進方法,目前政府暫時交不出答案,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只表示會進行「交涉」。

較早前立法會成立《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期間,非建制派強烈抗議,與建制派角力,一度發生混亂,未能選出主席。最終政府在上月決定繞過法案委員會,將草案直接交上大會,立法會將於6月12日就修例恢復二讀辯論,盛傳會在6月27日表決。

▼▼2019年6月9日反逃犯條例遊行 103萬市民上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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