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可直上大會! 梁君彥外聘法律意見:內會磋商非必要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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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本會期至今半年仍未選出正副主席,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今日(5月4日)公開外聘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來自多次代表政府打官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以及資深大律師孫靖乾。
法律意見提到,在新會期開始後超過6個仍未選出新任內會主席,現任內會主席李慧琼必須承擔持續的職務及責任,並具有附隨的權力,以內會主席的身份行事,確保內會不會因為主席選舉的過度延誤。李慧琼可在新任主席尚未選出之時,召開會議以處理內會的事務,特別是急切或重要事務。
詳細版本的文件進一步提到,個別法案如《國歌法》條例草案,政府當局可以根據《議事規則》第54(5)條,與現任內會主席(即李慧琼)磋商,將《國歌法》交上大會恢復二讀辯論。然而,即使政府跳過磋商程序,將法案直接交上大會,亦不會令已通過的法案變為無效。

據文件所述,李慧琼(中)現時已有權以內會主席身份,與政府進行磋商。(資料圖片)

李慧琼現已有權行使法案「磋商」 交上大會恢復二讀

現時《議事規則》第54(5)條規定,如法案的辯論已中止待續,「負責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在與內務委員會主席磋商後,可以書面向立法會秘書辦事處作出預告,以恢復二讀辯論」。簡言之,要在大會就法案恢復二讀,就要先經內會、與內會主席「磋商」。

該份文件的最後的問題部分,問到如負責《國歌條例草案》的官員在今個會期內,按照《議事規則》第54(5)條作出預告,在指定的立法會會議(即大會)就草案恢復二讀辯論,但在恢復二讀辯論的特定日期前,未有事先與內會主席磋商或獲得示明。若立法會主席該恢復辯論預告為有效,將草案列入大會議程,有關安排是否經得起法律挑戰?

資深大律師回應指,有關的官員可與現任內會主席(或內會委員為此目的而委任的臨時主席)進行磋商,從而完全符合《議事規則》第54(5)條所載的程序。因此,即使現階段未選出主席,李慧琼仍然有權以主席身份與官員「磋商」,將草案交上大會恢復二讀辯論。

據外聘法律意見所述,內會的磋商程序並非必要,意味《國歌法》或可不經內會,直上大會。(資料圖片)

法律意見:遵從《議事規則》非必要條件

更進一步地,資深大律師認為「遵從《議事規則》並非使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有效的必要條件」,《議事規則》第54(5)條所規定有關與內務委員會主席磋商的程序,極不可能會被視為使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有效的條件。

資深大律師又認為:「與內務委員會主席磋商的規定似乎屬行政性質,以確保內務委員會為恢復二讀辯論作好準備。立法會在全體會議上表決贊成條例草案時所表達的意願,才是表示立法機關批准條例草案的必要條件。因此,已製定的法律不大可能會純粹因為在恢復二讀辯論之前未有遵照《議事規則》第54(5)條與內務委員會主席磋商,而被成功挑戰且變成無效。」

與內會磋商屬行政性質 跳過亦不會令法案失效

簡言之,該法律意見認為與內會的磋商規定屬「行政性質」,全體會議(即大會)上的表決結果,才會對條例草案的有效與否,起關鍵作用。即使不按照《議事規則》行事,跳過內會將法案直接交上大會,亦不會令法案無效。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朱凱廸認為,梁君彥此舉是借資深大律師之口,「取消了內務委員會在制訂法律程序當中的地位」。他指,如此說法成立,日後《國歌法》以至《國安法》將可以直送香港,「遇神殺神,遇佛殺佛」。朱凱廸批評:「對中共來說,程序從來都是服從權力而非制衡權力,《憲法》如是、《基本法》如是。為了替《國歌法》開路,小小一本立法會《議事規則》,經余若海兩三刀解剖,連內委會選舉和明文程序都變相廢除了。」

梁君彥就內會風波,公布外聘法律意見的內容。(盧翊銘攝)

內會委員可委任「臨時主席」 處理內會重要事務

此外法律意見亦提到,如果現任內會主席不能再擔任內會主席,內會的委員可以就處理內會的重要事務制訂程序,並在主席暫時缺席期間,委任一名暫代(即臨時)主席,於某次會議上或在完成選舉之前一段有限的時間內,代行主席之職。

資深大律師認為,《議事規則》第75(18)條容許容許內會委員召開及舉行會議,委任一名暫代或臨時主席,以及處理內會的重要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