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大律師公會倡不應有追溯力 港法院應有完整司法管轄

撰文:劉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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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繼上月提出「港版國安法」達對本港憲制體系造成衝擊的疑慮,今日(12日)再次發聲明,提倡國安法不應有追溯力,亦不應規定只容許中國籍法官審理,香港法院對國安法的解釋及應用應有全面、完整的司法管轄權,被告亦應有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接受審訊。

大律師公會再次發聲明,提倡國安法不應有追溯力,亦不應規定只容許中國籍法官審理,香港法院對國安法的解釋及應用應有全面、完整的司法管轄權,被告亦應有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接受審訊。(資料圖片)

大律師公會又提到,既然全國人大常委認為港版國安法立法,是因為過去特區未有就住《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國安法不應與其他特區自行本地立法的條文有區別,而是應與特區法制協調,如特區自行就國家安全立法後,國安法便應終止。

對於中央政府或會在港設立國安機構,大律師公會表示疑慮,認為有關機構要《基本法》第22條的規定,國安機關及其人員須遵守特區的法律,並且不應得到任何民事或刑事的豁免權。《基本法》第22條訂明,中央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如需香港設立機構,須先徵得香港政府同意,相關機構人員亦須遵守特區法律,不應得到任何民事或刑事豁免權。

按普通法原則處理 設陪審團並保障被告權利

聲明亦表示,國安法是專門為特區訂立的法律,因此條文及內容的解釋都需按照普通法原則處理,內容及詮釋均應符合《基本法》尤其是第39條下所適用的有關《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在港的實施和安排,以及特區的人權法。

大律師公會指,由於罪行嚴重,被告人應有權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接受審訊,而檢控工作要在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後才能展開。檢控應嚴格按照特區的刑事程序來處理,與訟方的權利例如假定無罪、聯絡律師、免費法律援助及上訴等,均應得到保障。

大律師公會又重申,港版國安法的應用及條文詮釋亦應根據普通法原則,並提供在特區刑事司法制度及程序公義下的所有保障。而刑事罪行應該明確定義,令公眾能知悉甚麼行為將會涵蓋在新法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