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兆佳指港僅屬行政主導 中央授予特首權力較立法、司法高得多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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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在官媒《紫荊》撰文,指香港社會明確和穩固香港特區政治體制乃行政主導,而非三權分立,認為需消除「反對派」的「另類詮釋」在社會上的不良影響,形容此屬當前刻不容緩的任務。

劉兆佳指出,行政長官由中央任命,其憲制地位比非由中央任命的立法和司法機關高得多。

劉兆佳在文中指出,香港的政治體制不論是在殖民統治時期或是在回歸後,也可以描述為「行政主導」,他解釋行政長官和香港總督約擁有龐大的制定法律、制定和執行政策、人事任免和財政調配的權力,立法機關的權力相對少很多,司法機關則只有在訴訟出現時才有機會發揮一些「制衡」行政機關的作用。

劉兆佳指出,從另外一個角度看,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在回歸前和回歸後都存在,但行政權力一直獨大則是不爭的事實,「事實上,在『殖民地』時期乃至今天,從來沒有人把『殖民地』的總督專權制描繪為『三權分立』制度。」

劉兆佳續指,為了讓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能夠成為有效機制,中央在授權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和設計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時,刻意授予行政長官比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高得多的憲制地位和權力。

基本法列明 行政長官為特區首長 負責執行基本法

劉兆佳指出,行政長官由中央任命,其憲制地位比非由中央任命的立法和司法機關高得多,加上行政長官除了是行政機關的首長外,更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他引述《基本法》第4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基本法》第48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負責執行本法」,認為上述兩項條文是反映行政長官相比於立法會和司法機關有根本和最終責任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全面和準確落實。

行政立法司法各有權力 特首超然不受制衡是誤解

2015年,時任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形容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一個「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但又有着立法制衡與配合、及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當時說法惹來熱議。劉兆佳認為,當時反對派部分攻擊是來自對香港的政治體制的不了解,部分則是為了挑起政治鬥爭的惡意扭曲。他認為,《基本法》已對行政、立法和司法各自的權力有清楚規定,若認為「超然」指行政長官不受立法和司法制衡,甚至淩駕於法律之上,便是惡意批評和無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