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首引「施用毒藥」罪拘議員 大律師指有爭議 入罪視乎兩因素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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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民主派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朱凱廸、陳志全今日(18日)早上先後被警方拘捕,涉及《國歌法》審議期間,在會議廳內投擲具有強烈臭味的物品,導致會議暫停。3人分別涉及的罪名,包括《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藐視罪,以及《侵害人身罪條例》中,「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或企圖施用有害物品」罪名。
其中,特權法已被多次引用拘捕及起訴議會衝突中的民主派議員,至於「施用有害物品」罪,則是首次被應用於(時任)立法會議員身上。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施用有害物品」罪的引用有兩大因素,包括證明相關物品會對人體有害,以及證明被告有傷害他人的犯罪意圖,他認為今次案件在法律上的爭議空間很大,即使起訴,入罪亦不容易。

▼5月28日國歌法二讀 許智峯扔臭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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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等

任何人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及惡意向該人施用或導致向該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或導致該人服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警去年曾引同一罪名拘示威者

翻查資料,此條例過往被引用,大多都是非政治事件,例如外傭因不滿被僱主責罵,在食物或食水中「加料」報復;有家長因不滿學校對子女的管教方式,向老師噴殺蟲水等。

其中一個相對政治性質的案例,是於去年11月18日理大圍城戰多區「反包圍」行動期間,有一男一女學生於觀塘警署外被搜出一樽酒精及一樽稀釋食用醋,警方及後從WhatsApp對話中,發現他們涉嫌計劃以相關物品襲擊警察,兩人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罪。其中男被告已認罪及被判入更生中心,同案女被告案件則繼續候審。

今次是首次有政治人物因在任職立法會議員期間,在議會內的行為被控相關控罪。特別須注意的是,根據許智峯社交網的訊息,警方拘捕許時,向其表示於《國歌法》三讀期間潑臭水,令到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煩躁不安,精神受挫」。

陸偉雄表示,今次案件在法律上具有相當的爭議性,預料入罪並不容易。(資料圖片)

陸偉雄:須視乎專家證供 「唔會拎個臭豆腐都會入罪」

不過,「精神受創」、「有害物品」的定義未有清晰界定,相關條例是否容易被引用或入罪,引起關注。

大律師陸偉雄向《香港01》記者表示,首先控方需要依靠專家證人,證明案件相關物品會對人體有害,「唔會話你拎個榴槤、臭豆腐入議會食,或者特登喺人面前放個屁整蠱人,總之有氣味,就會話你施用有害物品,法庭會有客觀標準,唔係由控方主觀去定義。」

此外,陸偉雄指刑事罪行要定罪,必須證明被告有相關犯罪意圖,所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這些控罪,表面上定義可能很廣泛,但法庭未必會接納控方單方面的推論,也會視乎被告的辯解、事件的背景等客觀因素,去裁定這個「意圖」是否成立。就今次案件,陸偉雄認為爭議空間會相當大。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湯家驊:可依客觀環境判斷是否有意傷人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精神受創」在定義上確實有一定爭拗點,但可以引述專家意見,證實當事人精神上有沒有受損,一般而言在民事案件定義會較為寬,刑事案件則舉證責任在控方,且須無合理疑點。

至於「犯罪意圖」,湯家驊承認要證實並不容易,但亦有準則可循。他指,如果案件鬧上法庭,法官會視乎當時的客觀環境去判斷,「一般人」在此情況下會否覺得被告有意圖傷害人,「如果被告行為好極端,正常人睇落都會知道咁會對他人構成傷害,甚至被告明知會有此後果,咁佢(被告)都唔可以辯解話無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