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賄條例規管特首「走數」 林鄭首表明拒修例:特首犯事中央處理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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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2017年競選期間,曾承諾將盡快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條公職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第8條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對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但距離任期完結尚餘一年多,至今仍未有兌現承諾,今次《施政報告》中亦未有提及。
林鄭接受電視訪問時首次表明,任內不會進行相關修例工作,因要顧及「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和身份」,相關問題應由中央政府處理。

林鄭月娥上任至今,未有兌現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的承諾。(資料圖片)

委員會報告至今8年未有進展 傳北京反對

林鄭月娥在節目中表示,規管特首修例工作不會進行,「因為我們釐清和學習到,在特區的政治體制中,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和身份,但如果現任的行政長官犯了這些事,我相信中央人民政府一定會處理,因為這位行政長官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他亦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出任主席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於2012年5月曾發表報告建議政府修例,將《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以及成立專責獨立委員會,就行政長官索取利益給予許可。

梁振英任特首年代,相關建議未被接納。林鄭月娥於競選政網中,曾提及:「我會盡快解決相關的憲制及法律問題,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

不過建議至今仍被束之高閣。2018年12月,律政司在不尋求外間法律意見下,決定不就UGL案起訴前特首梁振英,引起社會質疑現有制度是否存在漏洞。2019年1月,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回應時任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提問時,只表示「積極跟進檢討委員會的建議」,有關工作涉及複雜的法律和憲制問題,尤其特首在基本法下有獨特地位,故需深入研究。

《南華早報》其後引述消息指,林鄭曾向北京提出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但被北京方面拒絕,理由是北京不能接受透過本地立法,成立委員會來審批特首可收的利益,另外亦擔心特首會動輒受政治引起的指控(politically motivated accusations),而被控違法。

湯家驊。(資料圖片)

湯家驊倡設新機制 檢控在任特首須先獲中央首肯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向傳媒表示,由於特首由中央委任及任免,建議設立新機制,如果要對在任行政長官採取任何檢控,必須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中央亦可透過人大常委會決定或解釋,列明甚麼情況或罪行下可對行政長官提出檢控。

湯家驊向《香港01》記者進一步解釋,《基本法》下特首沒有刑事豁免權,但特首在現行憲制下屬「國家的高級官員」,因此香港的「地方法院」不能規範「上級官員」的涉嫌瀆職行為,但如果由中央的國家監察委員會直接規管,又可能會引起對「一國兩制」的疑慮。他建議設立一個中港雙方都同意的機制,檢控在任特首前須獲中央政府首肯,這就不侵犯特首的特殊地位,他不認為這樣的機制會令特首凌駕司法機關。

(資料圖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湯:先顧及憲制秩序

至於由中央決定是否檢控特首,又是否符合《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第6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的規定?湯家驊表示,以上法律原則的前提是先顧及憲制秩序,不能影響中央對於特首的任免權力,即使檢控亦未必是由特區檢控。

對於林鄭指特首由中央委任,由中央監管即可,林卓廷反指是「歪理」,因現時司局長及紀律部隊首長等主要官員也是中央委任,惟同樣受有關條例規管,質疑林鄭說法明顯自欺欺人。

林卓廷斥林鄭「毫無誠信」、「無賴走數」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林卓廷批評,林鄭在梁振英擔任政務司司長時,負責有關修例工作,惟一直採取「拖字訣」,擔任特首後曾承諾修例,惟今天卻「徹底走數」,他狠評林鄭「毫無誠信」和「無賴走數」,並予以強烈譴責。對於林鄭指特首由中央委任,由中央監管即可,林卓廷反指是「歪理」,因現時司局長及紀律部隊首長等主要官員也是中央委任,惟同樣受有關條例規管,質疑林鄭說法明顯自欺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