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通過決議 親屬喪亡之痛賠償額增1.1萬元
撰文:馮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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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今日(14日)通過根據《致命意外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將裁定給予親屬喪亡之痛損害賠償法定款額,由242,500元增加至253,500元。
《致命意外條例》在1986年制定,容許死者受養人可就某人導致死者死亡的錯誤作為、疏忽或過失,提出索償訴訟。根據此條例提出的訴訟,可申索項目包括在其第 4(3)條訂明的親屬喪亡之痛的損害賠償款額。
條例制定後,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於1991年與1997年兩度調整,之後21年未有變化,直至2018年再度調整,賠償額由15萬元大幅增至22萬元。特區政府當時承諾,之後會參考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每兩年檢討一次定額賠償,以反映通脹。相關法定賠款額此後於2020年及2023年分別作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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