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顛覆案.上訴|辯方指否決預算案並非不法行為 亦非濫用權力

47人顛覆案.上訴|辯方指否決預算案並非不法行為 亦非濫用權力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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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47人初選案,12名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被告,今(14日)續在西九龍法院提出上訴,其中代表民主黨成員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律師,重申《基本法》內列明,否決預算案並非不法行為,又指黃在評壇上被對手質詢時,只回應會根據《基本法》行使權力,可見黃並無顛覆的意圖。亦有律師質疑,行使否決權這權力,並非濫用權力。聆訊明續。

法庭今早聽畢律政司就對脫罪被告劉偉聰的陳詞,並押後對劉的裁決後,開始聽取12名被告的上訴理據。

12名提出上訴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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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決預算案非不法行為

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指,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並非不法行為。沈指,根據控方案情,被告不理會預算案的利弊而予以否決,屬濫用權力。沈指,在此情況下,考慮預算案以外的政治訴求,也屬濫用權力。

沈續指,相關機制是要對行政機關作出制衡。根據《基本法》相關條文,若立法會兩度否決預算案,特首需辭職。沈指,《基本法》草擬時預視行政和立法機關日後或出現爭持不下的情況,因此設計出現該些條文應對,該些後果屬《基本法》訂明。

立法會議員如何投票不應由法庭定奪

沈續指,控方在案中要求法庭考慮否決預算案背後的原因。惟他強調,立法會議員自由決定如何投票,他們如何行使其權力、其背後的理據,不應由法庭定奪,強調政治應留在政治的「角力場」。沈又指,五大訴求中其中一項訴求,便是爭取普選。普選屬政治訴求,也是《基本法》條文訂明的目標。

控方需證明顛覆的特定意圖

沈士文又指,控方需證明「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特定意圖,根據黃在選舉論壇時被問及否決財政預算案時,黃回應是會根據《基本法》行使權力,顯示她沒有顛覆的意圖。

被告劉偉聰原審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這決定提出上訴。(廖雁鴻攝)
李予信是全部被告中唯一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而律政司亦沒再提上訴的被告,他今亦有到庭旁聽。(廖雁鴻攝)
被告之一的王百羽,早前已刑滿出獄,他亦有到法庭旁聽。(廖雁鴻攝)
長毛妻子陳寶瑩到庭旁聽。(廖雁鴻攝)
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亦到庭旁聽。(廖雁鴻攝)
「阿牛」 曾健成亦有到庭。(廖雁鴻攝)
吳靄儀亦有到庭。(廖雁鴻攝)

非法手段只涉武力脅迫

就《國安法》第22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代表吳政亨和鄒家成的大律師關文渭認為,應用「同類原則」,並解讀「非法手段」為只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手段。關文渭認為,第22條是針對血腥的革命。

一般人或未能理解非法手段的意思

代表余慧明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指,「非法手段」應局限於刑事罪行。彭引述終院的呂世瑜案,指《國安法》應融合本地法律系統。本地的法律中,「非法」意味著違法行為,如「非法集結」、「非法入境」和「非法性交」。彭強調,若一般人也不理解相關用字,他們怎可能避免違法。

惟法官彭寶琴質疑,彭律師的例子是因條例禁止相關行為,並非「非法」本身等同刑事行為。

行使否決權非濫用權力

就控方指被告的謀劃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屬濫用權力,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Trevor Beel則指,議員根據民意授權與政府談判,若政府不接納,才會展開否決預算案的程序。他強調,此屬行使權力,而非濫用權力。

聆訊明續。

案件原涉47名被告,被告李予信及劉偉聰罪名不成立,餘下45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被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已裁定無罪的李予信,今亦有到庭旁聽。另外部份被告早前已刑滿出獄,其中已獲釋的王百羽,今亦有到法庭旁聽。

本次聆訊由上訴庭三名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案件甫開庭,法官潘兆初表示收到文件,被告彭卓琪放棄上訴。彭的代表大律師確認,法官遂正式駁回其上訴。

案件編號:CACC25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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