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局︱規管香港媒體「動真格」? 取締《蘋果》或循兩條罪行

撰文:林劍
出版:更新:

上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蘋果日報》在頭版刊登一張小學生在模擬地鐵場景拿起玩具衝鋒槍的相片,並引述網民意見稱令人聯想起「太子站831事件」,結果引來警務處處長鄧炳強連日發炮,不點名批評《蘋果》製造仇恨、分化,並稱有法律規管任何人作煽動或煽惑行為,或違反國安法行為。
除了鄧炳強,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以至中央港澳領導小組及港澳辦,均先後開腔提及傳媒,《大公報》更主張「依法取締《蘋果》」,似預示一場針對媒體的行動山雨欲來。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現行法例中沒有條文針對媒體,但實際上「煽動罪」可以針對「煽動文字」並予以查封,有可能被用作針對個別媒體行為;甚至在一定情況下,如行為屬有組織、有破壞特區體制的意圖,有可能涉及《港區國安法》之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有新聞學者則認為,從近日言論升溫看來,不是單純批評了事,而是想認真從制度層面處理,情況「令人擔憂」。

涉意識形態易受關注 國安法提加強監督媒體

一場反修例風波,不單令香港政治生態翻天覆地,傳媒環境亦大變,在示威浪潮中,媒體是繼警察之後,另一個位處風暴核心的群體。起初政府在輿論戰處下風,有建制派批評政府解說不足,網絡戰「跑輸幾條街」,又歸咎有媒體推波助瀾;後來示威衝突愈來愈多,記者屢成為新聞主角,包括有前線記者被襲擊、因採訪安排與警方起衝突,網絡上亦充斥大量仇視記者的言論。

根據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的分析,教育和媒體向來是北京最希望整治的目標,因兩者涉及意識形態的塑造,至為根本,新聞機構受重點「關注」,屬正常現象。

《港區國安法》去年6月實施,其中第9條提到,香港特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於修例風波期間,經常有前線記者於示威現場受襲,香港新聞自由狀況受到關注。(資料圖片)

兩辦、港府、報章「大合奏」 提傳媒領域推進「撥亂反正」

近日針對媒體的動作似有升級趨勢,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在上周四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演說中表示:「凡破壞國家安全的,屬『硬對抗』,就依法打擊;屬『軟對抗』,就依法規管」。劉兆佳分析「軟對抗」其中一個元素,是指有傳媒製造輿論抹黑、攻擊特區以至中央政府,散播仇恨。

到翌日,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國務院港澳辦在《求是》雜誌撰文,提到要在教育、傳媒等領域推進「撥亂反正」工作。

在同一天,《蘋果日報》刊出一份報章頭版,將警察學院開放日一張小童於「鐵路車廂」內玩槍的照片,與前年8.31太子站事件並列,形容畫面似曾相識。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批評,如有人嘗試利用假新聞危害香港,警隊將會作出調查、拘捕及檢控,又指相關情況當日已在報紙一一應驗,有人把學生相片描繪到與「黑暴」有關,不點名批評《蘋果》;警方同日發聲明,點名譴責《蘋果》「刻意扭曲活動性質和原意」。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同日出席立法會會議期間也跟隨「主旋律」,指危害國家安全人士利用三大媒界,即媒體、文化藝術及刊物「播毒」。

當日,《大公報》發表評論員文章,直接點名批評《蘋果》以報道之名宣傳「港獨」,在媒體中扮演着「最惡劣、最為猖狂的角色」,要求依法取締《蘋果日報》,「堵塞國安漏洞」。

風起於青萍之末。在短短數日內,由港澳辦、中聯辦,到特區主要官員及報章,先後發表矛盾直指《蘋果》的言論,這場「大合奏」令人關注當局是否「動真格」整治傳媒。

學者料《蘋果》成下一目標

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呂秉權向《香港01》記者表示,北京對香港傳媒不滿不是新鮮事,一直希望有制度化的整頓,尤其2019年社會事件後,北京希望對香港的制度體系加強治理,《國安法》和修改選舉制度是最優先事項,但其他層面,例如「人心回歸」、意識形態上,都要加以落墨,《國安法》第九條也提到,特區政府對於媒體的工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他認為,香港電台作為特區政府部門,自然是首當其衝,廣播處長李百全的空降、雷厲風行抽起多個節目,是最明顯的例子,又指《蘋果》是民主派最具代表性的媒體,當局對於《蘋果》的定性是「政治集團」,料成下一目標。

六七暴動曾查封報紙

不過這引伸出一個疑問:到底政府可根據什麼法律依據對付傳媒?翻查資料,於上世紀六七暴動期間,港英政府亦曾查封《田豐日報》、《香港夜報》和《新午報》3份左派報章。不過當時港英政府所引用的法例是《緊急法》,該法賦權政府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包括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那麼在不動用《緊急法》的情況下,現行有哪些法律可取締報章?

顛覆國家政權罪: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港區國安法》第22條

湯家驊:煽動罪、國安法皆有機會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現時法律中並無條文針對傳媒,自身亦無仔細研究該份《蘋果日報》頭版內容,故此不會具體評論及揣測。但他指從法律原則而言,《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中,「發表煽動文字」或是「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而這些行為煽動群眾對政府體制的叛離、引起不同階層市民間的敵意,皆屬違法行為(即俗稱「煽動罪」)。當然,如果案件鬧上法庭,能否通過人權法下的平衡測試,那就是另一個問題。

翻查《刑事罪行條例》第14條,法例甚至賦權警務人員或公職人員移走煽動刊物的權力,容許他們「進入任何處所或地方」、「截停及登上任何車輛、電車、火車或船隻」,以移走或清除任何煽動刊物;破門進入處所,並以武力驅逐妨礙執法的人士等。換言之,如果政府盡用煽動罪所賦予的權力,理論上有能力查禁任何他們認為「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再進一步,湯家驊指如果律政司能夠證明,該些新聞媒體的行為是有組織、有預謀、定期製造虛假新聞,引發對特區和中央政府的仇恨,理論上有機會觸及《國安法》第二節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因為條例內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指的可以是煽動罪。

不過,呂秉權擔心「顛覆國家政權」的介定相對寬鬆,不一定要使用武力甚至有實際效果,只要將一個行動演繹成有相關動機,而又得到其他人響應,就可證明是「有組織去顛覆國家政權」。他舉例指,如有媒體列出注射新冠疫苗的壞處,可能會影響政府公信力、大大降低公眾對政府防疫政策的信心,「那會不會被演繹成『有一批人有組織地要市民不信政府』,最後變成『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呢?」

(左起)呂秉權、李立峯、湯家驊。(資料圖片)

李立峯:現象令人擔憂

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表示,現時法律上沒有定義何謂「假新聞」,很多時只是一些人不同意新聞背後的政治觀點,就稱之為「假」。就《蘋果》將警察學院開放日與「831事件」相提並論,他指只要相片並非造假,又不是基本事實出現錯誤(factually incorrect),便不能稱為「假新聞」,最多只能說是「提出具爭議性的意見」。

他指,很難說官方是否有意藉今波輿論攻勢取締本港傳媒機構,但據過去經驗,中方有一些政治動作前,可能會通過媒體先行製造輿論,因此近日對媒體鋪天蓋地批評,是「令人擔憂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