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行會明商兩電利潤管制檢討 指定時間恢復供電即有奬勢有變

撰文:文維廣
出版:更新:

消息指,行政會議明天(28日)料會商討兩家電力公司的利潤管制協議中期檢討,環境及生態局會於明天下午向立法會交代詳情。據悉,當局會收緊協議之下供電可靠性及恢復供電的指標;當發生供電事故,電力公司盡快恢復供電即可有獎的安排也勢必有變,並擬加入新指標,懲罰出現大型供電事故。

此外,現行協議下沒有就奬罰指標界定事故性質,檢討中也有觸及,人為導至停電事故,即使能在指定時間內恢復供電也能有獎的情況,預料必然有變,其中一個選項是把人為導致停電剔出獎罰指標。

▼ 4月19日 港島多區停電情況 ▼

+7

政府與中電及港燈分別簽訂現行《管制計劃協議》,於2018年10月1日及2019年1月1日生效。現行《協議》有效期為15年,將於2033年屆滿。而政府與電力公司均有權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為止的年度內要求修改《協議》的任何部分,任何修改《協議》的建議須經政府與電力公司雙方同意才能實行。

4月港島大停電揭電力公司恢復供電有獎

而今次中期檢討的焦點,料必是協議中的獎罰指標。因為,今年4月19日,港燈因供電系統發生故障,導致港島廣泛地區停電約48分鐘。

▼5月15日 港燈交代港島大停原因▼

+2

港燈今大約於一個月後向港府提交報告,港燈營運董事鄭祖瀛表示,4.4萬客戶受停電影響,他指肇事工程師當日進行維修工程時,有跟足指引行事,惟未有察覺現場設有後備電纜,且其標示被防火箱遮蓋,故不慎駁錯,加上當時亦無由其他工程師覆查的機制,結果出事,但強調非單一責任,涉事工程師暫調至後勤部門。港燈提出多項改善建議,包括重新檢視指引及加強培訓工程師等。

停電因工程師駁錯後備電纜所致,然而根據政府與港燈和中電簽訂的《管制計劃協議》,有條文列明在故障後如平均可於70分鐘內恢復供電,都可以獲得獎勵,條文並無就事故起因訂下限制,變相因人為錯誤導致的停電,只要復供得快,同有獎賞。

平均GSRT的計算方法及定義(管制協議)

上述獎懲條款於現時的管制協議起生效,兩電均有相同條文。當年的立法會文件顯示,政府認為此舉可將停電後恢復供電所需時間保持於令人滿意的水平。然而以今次港島大停電為例,如港燈今年再無其他事故,反而可因為今次失誤,而額外賺取0.015個百分點的准許利潤,以港燈去年賺取29.54億元計算推算,即相等於約553.9萬元。

恢復供電時間的獎懲機制(立法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