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用內地「國家安全」定義港普通法審 杜淦堃:有例可循

撰文: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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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建議採用內地「國家安全」的定義,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杜淦堃在報章撰文,指以終審法院在2011年一宗關於「外交事務」的判決為例,指「國家安全」及「外交事務」均屬影響國家的重要政策,所以「國家安全」採用內地定義既有案例可循,亦是合理。

他指,本港涉國安案件依舊由本地法院繼續以普通法審理,認為符合「一國兩制」精神

1月19日,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見傳媒。(夏家朗攝)

政府就《基本法》23條進行本地立法時,建議採用內地「國家安全」的定義。杜淦堃在《星島日報》撰文時認為做法「有案例可循」。他以終審法院在2011年一宗關於「外交事務」的判決為例,指當時剛果欠一間美國公司款項,剛果以「外交豁免權」阻止該美國公司追收欠款,上訴庭依照普通法的「有限度豁免權」,判剛果敗訴,剛果要求終院提請人大解釋《基本法》第13條和第19條的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應香港法院的提請釋法,指13條訂明中央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特區須跟隨中國實行外交的「絕對豁免權」,即特區法院無權受理該案,該美國公司敗訴。

杜淦堃認為,《基本法》第23條處理的「國家安全」和「外交事務」兩者均屬影響國家整體的重要政策,並非只跟香港特區有關,加上香港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處理「國家安全」的定義時也應與國家保持一致,他亦相信這原則是特區政府就「國家安全」的標準或定義進行本地立法時,建議引用內地定義的一個重要考量。

他強調,本港國安案件依舊由本地法院繼續以普通法審理,認為符合「一國兩制」精神。公會稍後會將整體書面意見送交特區政府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