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策解|深陷於過勞時代 等不到標準工時

撰文:王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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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清晨,天星小輪一位47歲的船長被發現暈倒在在渡輪上,送院後不治身亡。死者弟婦表示,由於死者去世當天已經連續工作23天,所以家人懷疑他可能是「過勞死」。可是,香港並沒有把「過勞死」納入法律規範,儘管坊間不時有關注團體呼籲特區政府就「過勞死」立法,但當局一直都以「工作間死亡」與「工作因素」沒有直接關係為由,拒絕保障勞工權益。更可悲的是,這種諸多藉口的態度,正正見諸於其他勞工保障議題,包括規管標準工時、提高最低工資、家庭友善政策等。

如果香港實行「四天工作周」,市民的生活還會像「行屍走肉」嗎?(資料圖片/賴雯心攝)

香港法律不承認「過勞死」

「連續工作23天」像是極端個案,但超時工作情況其實普遍存在於在各行各業,飲食、運輸等行業尤甚(見下圖)。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去年公布《香港工作疲勞調查》結果,發現有超過六成的受訪者每周平均工作44個小時以上;超過三成半每周工作50個小時或以上;超過兩成每周工作55個小時或以上;還有接近半成每周工作多於75個小時。

過往不時有猝死在工作崗位上的新聞,但這些死亡卻不會被認定為「過勞死」。根據勞工署的資料,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香港共有200宗在工作間因心腦血管疾病死亡的個案。勞工及福利局遂於2017年委託職業安全健康局,對有關死亡個案進行研究,評估工作情況與工作間死亡的關係。然而,職安局歷時三年發布的《工作間死亡個案與工作情況關係的研究》報告認為,心腦血管病引致的工作間死亡個案的成因眾多,沒有任何個案只涉及與工作有關的風險因素,因此未能普遍發現與工作相關的風險因素。

事實上,在已經把「過勞死」納入法律規範的國家和地區,並沒有將「工作因素」視為引發死亡的唯一因素。台灣法律把「過勞死」稱作「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主要表現為腦血管疾病或心臟疾病;是否由職業引發,則需要證明工作負荷是造成發病之原因,認定標準分為「異常事件」、「短期(1周內)工作過重」及「長期(6個月內)工作過重」。日本也在1987年發布「關於腦血管疾病和缺血性心髒病等的認定基準」,明確自症狀出現或死亡前一周內,從事在時間和地點能明確與發病或死亡有密切關聯的工作的、或從事較以往更加繁重的勞動而死亡的,可以被認定為因工死亡(過勞死)。

超時工作情況其實普遍存在於在各行各業,飲食、運輸等行業尤甚。(香港01製圖)

工時規管遙遙無期

可是,特區政府一直都以「工作間死亡」與「工作因素」沒有直接關係為由,拒絕就「過勞死」立法;上屆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更拋出一句「死多少人都不是我們的考慮因素」,可見主事官員的態度。問題是,工作因素真的對身體健康沒有負面影響嗎?

以「超時工作」為例,國際上已經有許多研究能夠說明問題。醫學期刊《The Lancet》於2015年發布一篇跨國研究報告,當中追蹤超過60萬名勞工平均長達到8.5年,發現每周工作49-54小時的員工,相比於工作36-40小時的勞工,罹患中風的風險增加了27%;若是每周工作更長時間,即超過55個小時的勞工,中風風險更會增加33%。無獨有偶,在2021年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進行的全球分析中,同樣強調「每周工作55小時」這一臨界點,指出這一群體有39.8萬人死於中風、34.7萬人死於心髒病。

「超時工作」對身體健康造成的負面影響相當明顯,但與「過勞死」的認定相似,特區政府同樣以「無法在工時規管上達成統一的意見」擱置對「標準工時」的立法。

政府自2010年開始討論標準工時立法,並在《施政報告》承諾展開政策研究。2012年勞工處發表《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次年4月更成立標準工時委員會,為相關政策收集意見及釐定未來路向。2017年1月,標準工時委員會向政府提交報告,提出「合約工時」替代「標準工時」的建議,即企業在與基層勞工簽訂書面合同時,需要擬定雙方同意的工作時長和超時工作補償安排。2018年5月,港府決定擱置爭議,更改為推行不具法律約束力的「11個行業工時指引」——即便退步至此,該份指引至今仍然未能面世。

儘管坊間不時有關注團體呼籲特區政府就「過勞死」立法,但當局一直都以「工作間死亡」與「工作因素」沒有直接關係為由,拒絕保障勞工權益。(資料圖片)

在工時規管立法的問題上,勞資雙方長期存在巨大分歧,2016年便有6名勞方委員,因對資方的不滿宣布退出委員會。在勞資雙方的爭議中,常見以下三個迷思:

迷思一:一旦限制標準工時,將會損害勞動力?

資方其中一大反對理據是,一旦限制標準工時、降低人均工作時數,將會損害香港整體勞動力;但事實上,缺乏工時規管等一系列勞工權益保障的缺失,正是造成勞動力流失的原因,因為工時長度與勞動力供需狀況相互影響,如果僱主可以任意延長工時、且不需要給予補償,勞工就會因為工時長、壓力大、待遇差而選擇轉行。工聯會今年3月公布的行業人力供求問卷顯示,51.2%受訪者認為缺人的主要原因是「人工低」和「福利差」,41.5%則認為是「工作條件差」;另有53.7%反對通過外勞緩解人手不足,在人手短缺的行業裡尤甚,因為他們擔心輸入外勞後就業機會會減少,工作待遇會更差。

相反地,降低工時不僅可以改善工作環境,將有助於已婚育人士平衡職場與家庭的關係,還可以幫助已婚育人士平衡職場與家庭的關係。近年來,香港的生育率持續下降,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女性在職場上的壓力和負擔過重,無法平衡工作和家庭的需求。如果工時能夠降低,工作環境得以改善,女性勞動參與率和生育率也有望提高。

降低工時不僅可以改善工作環境,將有助於已婚育人士平衡職場與家庭的關係,還可以幫助已婚育人士平衡職場與家庭的關係。(林靄怡攝)

迷思二:生產效率下降,削弱中小企競爭力?

和迷思一相似,資方常常認為,只要降低工作時數,等同減少生產效率,就會削弱中小企業的競爭力。但這一邏輯存在兩大謬誤。首先,勞工不是機器,高工時並不意味高產出,相反,高工時帶來的工作壓力、睡眠不足等問題,反而會降低工作效率。嶺南大學在2019年12月發布一項研究,指出僱員每年平均缺勤8.3天,當中有5.1天為壓力、「扮病」及家庭因素所致的非病缺勤。反之,新西蘭、英國、澳大利亞等地區已經率先實行「一周四天工作制」,其中英國展開大規模的國家級試點,有73家公司和3300名僱員參與,結果發現員工在80%的時間內完成了100%的正常工作量,生產力反而得到提高。

其次,保護中小企業競爭力的目的,是為了保持自由市場的活力,並非盲目為了保護而保護,如政府默許企業依靠削減勞工權益來提高競爭力,將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如果一家企業需要依賴勞工的超時工作才能維持其競爭力,恰好說明了這家企業缺乏獨特的優勢,沒有適應市場的能力,被淘汰才是符合自由市場的規律。

迷思三:只要降低工時,收入就會減少?

這一論斷默認的前提是,勞工收入和工作時數直接掛勾,只要工作得越久,收入就越高。但實際上,正是由於「超時工作」缺乏法律保障,加上「最低工資」長期處於偏低水平,大多數工友即使長時間工作,收入也未能相應提高;尤其是低技術行業,它們的入職門檻低、工作待遇差、市場需求大,基層勞工缺乏議價能力,只能忍受超時工作。

11個行業工時指引未有涵蓋,如巴士司機等的長工時職業。(資料圖片)

無共識不代表無事可做

特區政府往往以「標準工時存在爭議」為由,不願為廣大勞工行前一步,但作為行使公權力的一方,即使當局與勞資雙方仍然未能達成共識,也不應以「擱置爭議」作為唯一選擇。勞資雙方作為不同利益持份者,在勞工權益保障問題上本就處於對立面,政府如果將雙方的和解作為推進立法的前提,無異於逃避問題。當局反而應該扮演調節的角色,站在更弱勢方以平衡討論,亦可以在對立中尋找雙方的共識之處,逐步完善立法。

例如,社會對於每周工作多少時數或許沒有定論,但對於勞工應否連續23天工作,相信不難達成共識。台灣的《勞動基準法》中涉及工時安排的就有好些不同概念,包括「追更」的至少間距時間、例假安排和每月加班上限;相較之下,香港除了例假安排外,對於另外兩個概念都沒有法律進行釐清和規定。對於工時上限進行規管,雖然不等同於完成標準工時的立法工作,但至少有助於減少諸如「天星小輪船長連續工作23日猝死」悲劇的發生。既然香港的《僱傭條例》沒有制定任何有關加班費、標準工時、工時上限或休息日工資的規定,那麼逐步完善政策便是改善現狀、保障勞工權益的必要步驟,亦是政府與勞資等各方進行對話溝通的機會。須知道,政策制定本身就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如果政府因為無法一次性解決所有問題而乾脆不採取行動,無疑是自欺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