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開房激戰!女生換姿勢墮床斷2顆門牙 提告遭性侵法庭這樣判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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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事期間受傷,就可以控對方性侵?台北1名女子在酒吧認識1名男子,雙方飲酒後前往旅店開房床戰,過程非常激烈,豈料轉換體位期間,女子跌下床導致撞斷2顆門牙,她事後指控男子性侵和過失傷害。

台北地檢署經研究案情後,決定對男子不作起訴;女事主不甘損失,向對方提出民事訴訟,索償20萬1,340新台幣(約5萬港元)。法官經審理後,認為女方沒有提出男方過失傷害的證據,判處被告毋須賠償。

原告指控被告硬拉她坐起身轉換體位,但用力過猛,令她向前從床上摔落,面部朝下猛撞地板,導致2顆門牙斷裂。(AI生成圖片)

轉換體位墮床撞斷牙

台媒於今年9月報道,是次民事案件在台北地院進行審理,原告控訴,雙方於2023年9月2日在台北市西門町1間酒吧認識,被告趁她不勝酒力,凌晨約3時將她帶到附近旅店性侵,其間原告驚醒過來,由於無力抵抗,所以只能任由對方擺布,被告甚至硬拉她坐起身轉換體位,但用力過猛,令她向前從床上摔落,面部朝下猛撞地板,導致右邊門牙牙根斷裂,左邊門牙牙冠斷裂,事後需要進行拔牙和補骨等手術。

索償20萬1,340新台幣

原告聲稱,被告不應該強迫1名醉到四肢癱軟的人士坐立,否則很大可能重心不穩摔倒,事發後由於她需要索取醫藥費,所以和被告保持聯絡,對方卻推卸責任,令到她至今仍然缺牙。原告稱原本喜歡打扮,缺少門牙後不敢出門工作,造成精神創傷,於是索償精神撫慰金、性自主權遭侵害賠償和醫藥費用,合共20萬1,340新台幣(約5萬港元)。

原告沒有任何負面情緒

被告卻表示,當日他們在酒吧相談甚歡,所以相約到旅店發生性行為,由於肢體接觸過於激烈,所以他們一起跌下床,原告面部朝下撞到其胸口。同月4日,原告主動關心其頭部傷勢,叮囑他宿醉後注意安全。同月6日,被告陪同原告到醫院求醫,原告形容「有他陪覺得安心」,同月12日,原告更主動相約見面,可見原告對他沒有任何負面情緒,甚至保持曖昧。

法官判定男被告毋須賠償。(AI生成圖片)

台北地檢署不作刑事起訴

被告強調,雖然女方傷勢並非由他造成,但基於責任,他願意補助部份醫療費用,但女方對金額感到不滿,一度控告乘機性交及過失傷害罪名,但台北地檢署不作起訴,女方之後提出民事訴訟,卻未能證明由他導致撞擊行為,所以他沒有理由作出賠償。

法官判定被告毋須賠償

法官經審理後認為,雙方發生關係後,原告持續和被告保持聯絡,甚至關心對方頭部傷勢,沒有遭到性侵後會有的恐懼情緒,原告在警局助查時,承認被告原本承諾賠償醫藥費,但他聽到需要8至10萬新台幣(2萬至2.5萬新台幣),支付2,150新台幣(約550港元)後就失去聯絡,原告稱因被告「走數」,所以她才來提告,然而她只能證明發生性行為期間受傷,未能證明到被告導致撞擊行為,判定被告不用賠償,案件仍可上訴。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