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女戶主長居內地逾年!房署要求申報持續居住 男戶主憂被收屋
政府嚴厲打擊濫用公屋,有港男於網上發文就公屋居住問題詢問廣大網民,指出1對夫婦已搬進公屋3年,男戶主一直在港生活,而女住戶因事已超過1年在內地沒回港,最近房屋署要求填表申報證明持續居住,男戶主擔心此情況會失去公屋居住權。
該港男於facebook群組「公屋討論區」發文表示,有公屋女住戶因事已超過1年在內地沒回港,他問道:「如果如實申報女方不是長期在港居住,最壞情況是怎樣,還可以保住間公屋嗎?」
公屋女住戶長居內地逾1年不在港
不少網民指出,該對夫婦必須如實申報,「必須如實申報!否則洗定籮柚!房屋條例有酌情權的,如實將在國內長居理由講清楚!」、「而家一睇出入境紀錄就知你留喺香港幾多日,你報佢喺香港你咪作出虛假聲明告你囉,表係要填晒全屋人,冇得唔填佢,如果係老婆好似要離婚先除到名」、「入境處有出入境紀錄,如果虛報資料係刑事」、「如果身有屎,就唔好博,政府嚴厲打擊,睇路行」。
網民:如實將在國內長居理由講清楚
有網民建議,「你去問屋邨主任好過喺呢度問,如果你唔填佢或者填佢喺香港住,屬於隱瞞,要交還公屋」。有網民分享經驗說,「最好如實申報,出入境紀錄一目了然。我仔女在外國工作亦有申報,更需要申報外地工作證明及收入」、「識有長輩年過60(歲),常返內地暫住,早2年突然房處通知,話睇到佢入境紀錄乜乜,長者怕無咗間屋,結果少返大陸」、「最壞情況被除名,無得住,跟住係住嘅人數少,可能要由兩至3人單位,搬去1人單位,起碼搞兩三年,唔使驚」。
房署:租戶有特殊情況須提供證明文件
根據房屋署資料,丟空單位或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為濫用公屋行為,若租戶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房屋署將不予警告,終止其租約。
如家庭成員因特別原因而未能經常持續在單位居住,例如到境外升學或工作一段日子,之後會繼續在單位居住,房屋署在審視個案的合理性後,不會將之視為違反相關的租約條款。因此,如租戶個別家庭成員有特殊情況,須提供證明文件予房屋署作出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