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性侵案受害人家長3種反應 呂秋遠:有種人只為拿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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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呂秋遠 台灣律師
或許是臉書不喜歡寫實的故事,不論是新疆、香港,或是六四,有篇殘酷的故事就這麼被沒收了。不過,不論故事內容,有些法律常識還是得要補充比較好:
首先,性侵害這種罪行,不是只有強暴脅迫別人,才叫做性侵害。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男女性交易,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發生性行為,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與14歲以下的男女發生性行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法例規定不能跟16至18歲的人有性交易,也不能跟16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即使自願也算犯罪。(《素媛》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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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的兩種極端反應

換句話說,法律要求不能跟16至18歲的人有性交易,也不能跟16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即使對方是自願的。一旦有這些行為,不能易科罰金的機會非常高,除非跟被害人和解,付出一些「代價」,才有緩刑的機會。所謂緩刑,就是只要在一段時間內不要再犯法,就不會被關,這時候,「空間」就出現了。

許多家長,發現自己的孩子跟別人發生性關係,有兩種極端二分法的反應,第一種是非常生氣,絕對不和解,要給這個「殘害未成年人的淫蟲」一個教訓,讓他被關。第二種是對於孩子的狀況完全漠然,但是要求一筆「非常高額的」和解金,30萬或40萬是運氣,有的家長會要求的金額是百萬起跳,反正付不出來就進去監獄讓大哥修理你。第三種是大部分的家長,在和解與不和解之間擺盪。

第一種情況,可以理解他們的想法,畢竟我不了解,他們是因為真正對孩子的狀況不捨,還是事後藉由對於被告的憤怒,來掩蓋自己沒關心孩子。但是,不和解原本就是被害人的權利,被告沒有資格要求被害人一定得要原諒他,因為就是被傷害了。第三種情況,也可以理解,因為不知道該怎麼辦,好像自己也有疏忽孩子感受的錯,可是對於這個利用孩子的人,又不想輕易放過,所以變得心理上很掙扎,甚至可能會想,是不是有賠償以後,至少可以拿這筆錢支付孩子的就學或是未來的生活費。

呂秋遠指有些家長平時對子女不聞不問,但發現子女受性侵後卻將他當搖錢樹,反被告人索取巨額和解費。(《熔爐》劇照)

錢是爸媽拿 孩子繼續流浪

但是,第二種情況卻是最讓人難以理解的。平常對孩子的狀況一無所知、無動於衷,但是一旦學校通報狀況,就突然變身成最愛孩子的父母一樣。我們曾經遇過一種極端的狀況,爸爸每天酗酒,媽媽經常賭博,孩子「自立自強」從事性交易,還有一本曾經交易過的名冊,裡面記載了電話、姓名、職業、交易時間與經過,被警方查扣,結果,爸媽開始「按圖索驥」,每個人要求至少50萬和解,最後拿到了上千萬的和解金。孩子呢?誰在乎?錢是爸媽拿,是爸媽用,最後孩子還是什麼都沒有,在16歲之前,孩子繼續流浪、繼續自食其力,爸爸終於不用借錢喝酒,媽媽終於有錢賭博。

只能說,千萬不要以為,又不是強制性交,「只不過」就是跟未滿18歲的人性交易,大家心甘情願,有什麼問題?問題可大了,如果不能和解,入獄服刑的可能性都不低,只是就算和解,這些錢真的能用在孩子身上嗎?我不知道。我只能說,深夜問題多,平安回家,最好。不要讓一時的想法,毀掉自己經營很久的幸福。

幸福很貴的,貴到不是用錢就可以買的到的。

(文章標題由《香港01》編輯所擬。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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