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女斥前男友擅自賣走寵物倉鼠 新主人前言不對後語兼疑冒認律師

撰文:安祖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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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的感情問題絕不應連累無辜毛孩!有港女於社文平台分享,指與男友分手後,對方竟將她一手照顧的寵物倉鼠擅自賣走,惟沒有提供任何交易證明。後來港女按男方提供的電話號碼聯絡新主人,對方起初明言不會交還倉鼠,又自稱是執業律師,其後又突然表示倉鼠「跑走咗」。她認為新主人身份非常可疑,質疑對方的律師身份,甚至懷疑對方其實由前男友所扮,只好向網民求教解決方法。

港女於寵物倉鼠「由美」的帳號發文交代事件,指與男友分手後對方竟將倉鼠擅自賣走,而新主人起初明言不會交還倉鼠,又自稱是執業律師,其後又突然表示倉鼠「跑走咗」,令她非常擔心。(ig「hamu_yuri.baby」圖片)

該名港女於寵物倉鼠「由美」的帳號發文交代事件,指早前與同居男友分手,對方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不但將她的個人物品丟棄到屋外,更表示已將由美賣予陌生人,「佢口講係賣咗畀人,但就唔肯畀仼何證據」。她得知消息非常震驚,追問後男方僅表示願意「計返錢」給她,又指一切有關倉鼠的事須由她自行聯絡新主人交涉,對話中前男友更稱「倉鼠無寫你名,係我屋企嘅嘢,我有權利因情況同個人能力去畀其他人」、「我肯計返晒錢畀你算係咁」。

港女情急之下,於凌晨3時許按前男友提供的方法聯絡新主人,要求對方提供已領養及正在照顧由美的證明,不過遭新主人拒絕,對方亦明言不會交還由美,僅答應會定期傳相片讓她了解由美近況。她其後解釋,前男友在未經她同意下賣出倉鼠,故有報警打算,新主人聞言則自稱是執業律師,反指她未能證明自己是倉鼠的原主人,「作為領養者,我無責任去畀返你,因為你都無方法可以證明」、「我並唔係偷,而且倉鼠無晶片的」。

港女與前男友的對話:

新主人又批評港女態度惡劣,直指若她希望領回由美「就應該要好態度」,「emotional blackmail is not work for me(情緒勒索對我沒有作用)」,不過1分鐘後對方又突然表示,「我可以同你講,隻倉鼠跑走咗」。

消息令港女非常擔心,她質疑新主人的身份或屬前男友虛構,又對對方自稱為律師感懷疑,「個『買家』話唔會畀返我,同埋話由美走失咗,我完全係搲晒頭,我唔知個『買家』係唔係我前男友假扮」。她只能向網民求助,希望能尋回心愛寵物,「我好想知道佢到底去咗邊,係真係俾人領養咗,定係已經俾有暴力傾向嘅前男友整死咗,雖然我淨係對咗由美8個月,但我已經當咗佢係我屋企人,呢個星期我每一日都喺度諗住由美」。

新主人疑前言不對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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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文引來網民關注,不少人認為港女應報警處理事件,同時要搜集能夠證明自己為倉鼠主人的證據,「錢唔係問題,但係對面粒聲唔出就賣咗由美畀人真係好唔負責任,仲要態度極差」、「老實講,佢真係好可疑,先唔講係咪律師啦,前一句『我會定期send相』,後一句『已經走失』,成件事聽落鼠鼠已經唔存在。我反而覺得係你前男友可能係想你擔心或者有機會已經做咗啲嘢,建議及早報警,唔好自己去搵個ex」、「有證據證明所有嘢都係你買嘅,佢賣走你嘅嘢就係佢問題」。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不顧該另一人的權利而意圖將該東西視為自己的東西處置,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法例第139章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4條列明,任何人除非持動物售賣商牌照,否則不得經營動物售賣商業務;不過該法例亦容許賣方在無牌照的情況下,出售作為寵物飼養的狗隻以外的其他動物。

另外,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第46條指出,任何不合資格人士故意冒充律師,或採用或使用任何名字、名銜、加稱或說明以默示他是合資格或獲法律承認為合資格以律師身份行事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