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大灣區物業指廣告誤導 女買家求覆核 官稱可民事索償拒批許可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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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買家聲稱購入大灣區物業「富力優派廣場」時,受到港樓盤廣告誤導,以為樓盤可作住宅用途,結果發現樓盤只可供商業用途,她指證監會失職,容許地產公司刊登詐騙廣告,並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高浩文今(28日)頒下判辭稱,理解女買家感到受騙,她似乎是購入了與廣告描述不符的物業,然而司法覆核並非索償渠道,她仍可循民事訴訟追討損失,拒絕頒下覆核許可。

申請人為盧肖娟,答辯人為證監會主席雷添良;美聯1200集團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主席黃建業,及廣州富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力地產)董事李思廉,則為擬有利害關係方。盧沒有法律代表,聆訊時由其胞兄盧先生代表陳詞。

申請人盧肖娟稱購大灣區物業富力優派廣場時遭廣告誤導,求司法覆核被拒。

要考慮法律費用不等於民事索償不可取

法官在判辭指,申請人的胞兄透露曾與另一事主入稟區域法院,向富力地產提民事索償,因法律費用高昂,決定撤回索償,可見申請人仍可循民事途徑追討賠償。雖然民事追討會招致一筆法律費用,但他也可不用法律代表,再者法律費用的考量,不等於民事索償便不可取。

民事索償應更合適

法官續指除了證監會外,申請人亦向多個組織投訴,包括消委會、地產代理監管會、海關及警隊等,皆不成功,即使司法覆核是爭取補償的最後方法,申請人未能成功向上述組織申訴,亦不代表申請覆核挑戰證監會就是合適做法。民事索償反而更加適合申請人希望獲得的賠償,這已足以拒絕批出申請許可。

條文非要證監會規管上市公司每則廣告

不過法官仍有分析理據,指申請人以《證券及期貨條例》條文為基礎,認為證監會未能規管上市公司的欺詐陳述。法官指條文並非要證監會規管上市公司每一個廣告,本案所涉廣告只是市場推廣伎倆,並非金融產品或者證券及期貨市場中受規管的活動,因此裁定申請人理據沒有合理爭辯之處,駁回申請許可。

司法覆核非索償渠道

法官最後表示可理解申請人感到被騙的愁緒,不評論她是否受害者,表面上來看,申請人似乎購入了與廣告描述不符的物業,然而司法覆核並非索償渠道。法官最終亦未作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HCAL137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