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法律百科】「起底」何以成罪 有何辯護理由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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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爭議引發警民衝突,有人不滿警方以不當武力驅散示威者,在網上公開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至上周日(7日)九龍區大遊行,有警員向示威者說「隻揪」,事後該警員亦疑遭「起底」,其個人資料除了在網上廣傳,亦被人張貼在大埔的連儂牆上。
警方繼早前稱已就網上不當行拘捕了7男2女,當中至少4人涉及「起底」行為;過去兩晚,警方亦有派員到大埔及油塘,撕走涉及警員私隱的相關紙條,指張貼者可能干犯《私隱條例》第64條,惟有法律界人士指,要定罪仍有一定難度。根據資料,這條例訂立至今,未有人因這罪名被定罪。

香港各區近日均出現連儂牆,大埔區的連儂牆被貼上個別警員的個人資料。(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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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資料以達欺凌目的屬不法行為

警方早前作出拘捕行動後,曾指作「起底」行為的人士,可能觸犯《私隱條例》第64條「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而私隱專員公署今天亦發出新聞稿,指出在連儂牆上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亦有機會干犯這條例。

私隱專員在回應查詢時亦指,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披露或如公開展示其他人的個人資料,無論該資料是否從公共領域取得,都必須考慮收集和使用相關資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若收集及披露個人資料以達欺凌、具煽動性和恫嚇的不法目的,那肯定是不合法。

黃繼兒指出,起底行為是違反《私隱條例》。(資料圖片/高仲明攝)

三種情況下披露資料屬違法

根據香港法例第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若出於以下意圖,而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其持有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即屬犯罪 ——

1 )意圖獲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令該人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或
2 )意圖導致當事人蒙受財產損失

此外,即使沒有上述意圖,但如該披露導致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亦屬犯法。

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100萬及監禁5年。

四個抗辯理由

但這條例,亦有4項免責辯護理由,如下:

1.合理地相信有關披露對防止或偵測罪行屬必要;

2.任何成文法則、法律規則或法院命令規定作出,或授權作出有關披露;

3.合理地相信有關資料使用者已同意有關披露;

4.為新聞活動的目的,或與此直接相關的活動的目的,並有合理理由相信,發表或播放該個人資料符合公眾利益。

條例規管不限於網上世界

大律師嚴康焯指,條例規管的不限於網上世界,如有人在現實中作出披露行為,也會干犯條例。他指出,其中一項免責辯護為「該人合理地相信有關資料使用者已同意有關披露」,若當事人在公開平台透露個人資料,他人因而知悉並加以披露,應不會觸犯私隱條例。

有大律師指出,在社交媒體以公開形式發放的資料,會視為同意披露。(資料圖片)

社交媒體公開資料可視作同意披露

嚴大狀舉例說,若有人在公開的社交媒體,如Facebook、Instagram頁面透露自己的電話、住址等,可視為資料使用者已同意有關披露,故轉載這些資料不算犯法。另外,受本港司法管轄權所限,在外地披露私隱資料,並不會遭到檢控。

轉載非法資料可被控

涂謹申昨日在電台質疑警方並無法律依據清走連儂牆紙張,指相關人士應循法庭申請禁制令。有不願透露姓名的大律師對此表示同意。該大律師提到條例的第4項免責辯護,認為在連儂牆貼出涉嫌違法執行職務的警員資料,可算是出於與新聞活動直接相關的目的,且發表涉違法執行職務的警員資料亦算符合公眾利益。

至於轉載他人非法披露的資料,他覺得有可能會被控,但會否被定罪就有保留。

有警員疑因子女報讀學校後資料外洩

另外,警方早前拘捕的人士中,亦包括一名直資名校的電腦技術人員,據悉,警方上月留意到有人在網上自稱黑客組織「匿名者」(Anonymous),發放疑從不法途徑獲得的628名警務人員的私隱資料。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調查後,發現被起底的警員,均曾為子女報讀同一所學校,故推斷資料洩自該校的資料庫。

資料外洩可涉民事責任。(資料圖片)

洩漏資料方可涉民事責任

嚴康焯大狀表示,本港可參考的案例很有限。他認為上述警員是自願向學校提供資料,該電腦技術人員受學校僱用,可算是經授權得到資料,是否「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有待商榷。嚴大狀形容事件更像是民事案件,當事人可入稟追究學校及技術人員有無違反責任。

至於因朋友告知而得悉他人資料並再作傳播,他亦看不到有直接觸犯條例的地方。

暫未有人因此例被定罪

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於2013年4月生效至今,曾將13宗個案轉交警方作刑事調查檢控,其中12宗已結案。現時尚未有人就此條例被定罪。警方則表示沒有備存就此條例起訴或被定罪的數字。

就近日有人在大埔連儂牆張貼疑涉個別警員個人資料的告示,私隱專員公署今回應稱,至今午五時正,公署未有接獲有關警員個人資料被張貼於連儂牆的投訴。

但署方強調,違反《私隱條例》有可能構成刑事罪行,在這情況下會涉及警方的刑事調查,並由律政司決定是否向個別人士或機構提出檢控。《私隱條例》第64條是其中一條刑事罪行條文。 至於個案是否涉及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將取決於案件中的所有相關事實,不能一概而論。

用不誠實取電腦罪須證明意圖

警方及律政司過往常用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亦有用於在網上發佈不當言論,罪成最高可處監禁5年。惟終審法院今年4月頒下判詞,指該控罪主要用於針對入侵他人電腦的駭客行,認為使用個人電腦發放消息,當中不涉侵入另一人的電腦,不能用這罪名起訴。

另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律師就提醒,「取用他人電腦」包括入侵電腦系統,即使透過私人電腦作出侵入行為,仍可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他認為,用這條罪名提告,須證明被告有相關的犯罪意圖,故以私隱條例控告疑洩密的人,似乎是較為穩妥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