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律政司未檢控梁振英 郭卓堅等求覆核決定被拒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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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梁振英涉收取澳洲企業公司UGL 五千萬元未有申報, 律政司最終未有就此事,及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將調查相關文件交特首辦修改作出檢控。「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社民連成員曾健成質疑鄭若驊的決定,並指鄭等人未有徵詢外聘大律師的法律意見,是違反檢控政策,要求司法覆核。早前亦正式向法庭申請覆核許可,法官今(6日)頒下判詞,拒絕頒下覆核許可。法官指申請人沒有合理爭辯之處,也沒有勝算。

【UGL案】梁振英收取澳洲企業UGL 5000萬元,律政司不作檢控,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包括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該400萬英鎊,以及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成為特首之前會獲得款項的金額,外界關注為何律政司並無尋找獨立法律意見便決定不檢控。(余俊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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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指未徵詢外聘律師意見

申請人為郭卓堅及曾健成,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及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

代表申請人律師在申請覆核許可的陳詞指,律政司司長作決定前,未有徵詢外聘大律師意見,是違背檢控政策。律師續指,若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或令人覺得有偏見,律政司應徵詢外判法律意見。

郭卓堅就UGL案提司法覆核,但未能獲得覆核許可。(朱棨新攝)

辯方反駁指錯誤理解政策

律政司的代表反駁稱,若申請人以為案件涉及高官,便須徵詢外間意見,直指這是錯誤理解檢控政策。

但申請人認為,政策要求在有利益衝突或市民可能有偏頗印象時,才需向外間進行徵詢。惟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非梁振英完全任命,並不構成利益衝突。

未能證決定超出憲法限制

法官在判詞指,《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根據案例,當律政司的檢控決定屬不合憲時,法庭才可干預其決定。申請人提出的理據,包括錯誤演譯徵詢外聘大律師的政策、程序不公等,都不足以顯示律政司不檢控梁和周的決定,是超出憲法上的限制。

法庭不宜在本案中審視證據

此外,申請人指相關法律和證據顯示,檢控梁和周有合理的定罪機會。惟律政司未有衡量相關法律和證據,因此不檢控梁振英和周浩鼎的決定屬不合法。

法官在判詞指,不會考慮此理據。因為考慮此理據時,法官就要檢視是否有足夠證據檢控梁和周。根據香港的法律制度,裁定一個人是否干犯刑事罪行,是透過審訊時考慮案中的證據作決定。如果現時法官去檢視是否有足夠證據,對梁和周並不公平。

郭卓堅在得知結果後指,將會和律師商討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律政司未尋獨立意見惹爭議

梁振英在任行政長官時,被發現未上任前曾收取澳洲企業UGL 5000萬元未有申報。2017年立法會亦成立委員會調查事件,卻被發現有份調查的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曾將調查相關文件交特首辦修改,從而引來爭議。廉政公署及律政司於去年底決定就事件不作任何檢控,律政司解釋稱,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該400萬英鎊的款項,以及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成為特首之前會獲得款項的金額等,認為證據不足,惟外界關注為何律政司在決定是否檢控前,無有尋找獨立法律意見,認為其決策不穩當,兩名市民郭卓堅及曾健成因而提出司法覆核,惟法官認為二人無勝算且證據不足,今拒頒覆核許可予兩人。

案件編號:HCAL 2882/2018,HCAL 68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