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案|質疑會方查示威活動越權 社工呂智恆求覆核裁敗訴

撰文:朱棨新 曾藹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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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逃犯條例》的爭議引發連串示威及衝突,而監警會決定主動研究去年6月9日起的相關示威遊行活動。惟社工呂智恆質疑監警會的做法屬越權,並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於上周二審理後,高等法院今(16日)頒下判詞,裁定呂敗訴,並須支付對方訟費。

社工呂智恆質疑監警會調查示威活動越權,申請司法覆核被裁敗訴。(朱棨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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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呂智恆,答辯人為監警會。案件因應本港的新冠肺炎疫情,於本月7日採用視像會議系統進行聆訊。

監警會理解事件沒有越權

法官在判詞指,接納監警會副秘書長(行動)梅達明在誓章中的說法,指監警會是次研究,並非就個別投訴調查,和作出事實裁斷,又指本案涉及的大型公眾活動屬前所未見,引發的投訴數字不斷攀升。而監警會進行研究的目的,正是希望對事件有一個完整的理解。法官認為,此舉令監警會更有效審視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報告,有助它履行職能。法官認為,其研究沒有越權。

外國專家看法對本案無幫助

對於監警會的外國專家,指監警會的權力和獨立調查能力存在明顯缺陷,並決定退出。法官認為,本案爭議是監警會是否有權作出研究,涉及是法律問題,外國專家的看法對本案並無幫助。

此外,對於呂質疑監警會的研究結果,或與投訴警察課的調查不一致。法官認為此說法是假設監警會的研究會作事實裁斷,但梅在誓章中已表明研究不會作事實裁斷,故認為呂的說法並不成立。

呂稱提覆核是要拆穿林鄭的擋箭牌

呂得悉敗訴後在庭外表示,有人批評他不等監警會先出報告,便提出覆核申請。惟呂強調,其訴求是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而監警會沒有傳召證人權力,呂不接納其報告。又稱提出司法覆核,是要拆穿特首林鄭月娥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擋箭牌」。呂稱他很希望上訴,但要先和律師團體商討。 

指研究屬調查性質 疑會方越權

代表呂的律師早前陳詞指,監警會在去年7月及8月的新聞稿提到,會就同年6月起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進行「研究(study)」。呂認為「研究」屬調查性質,包括作出事實裁斷和分析,惟《監警會條例》的條文中,並沒有列明監警會擁有任何進行調查的權力,監警會只能就匯報投訴進行審視及提出建議。律師又指,若監警會和投訴警察課就相同投訴有不同結論,會引起混亂。

會方強調不會作事實裁斷

惟監警會的代表反駁指,該「研究」只是按時序整理資訊,然後評估情況及提出建議,以便對於事件有一個完整的理解。它不是調查性質,亦不會作出事實裁斷。監警會一方強調,有關「研究」有助監警會履行職能。若其結果與警察投訴課的結果不一致,可令投訴警察課審視其調查結果。

案件編號:HCAL29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