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港府澄清 絕無要求市民出境前須先獲得批准

撰文:黃金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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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討論區今日(2日)有文章指,港府正準備出境申請,要求所有市民出境至非中國地區必須先得政府審查及批准,相關文章亦加上英國延長BNO護照持有人逗留期限的新聞。政府發言人今日澄清絕無此事,提醒市民切勿誤信虛假消息。對於有人在網上胡亂散布謠言,政府發言人予以譴責。

政府發言人今日澄清無要求市民出境須先得批准。(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政府發新聞稿,表示就今日(2日)網上有人謠傳所有香港市民出境至中國以外的地方前必須得到政府批准,政府發言人澄清絕無此事,提醒市民切勿誤信虛假消息。 對於有人在網上胡亂散布謠言,政府發言人予以譴責。

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一條: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