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當值時潛水溺斃 陪審團裁死於意外 促康文署更新訓練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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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前年9月在汀九近水灣公眾泳灘當值期間潛水,及後被發現在防鯊網邊昏迷,送院搶救後翌日不治。死因庭就此展開聆訊,裁判官周慧珠今早(23日)指引陪審團,由3女2男組成的陪審團商議約兩小時,一致裁定救生員死於意外。陪審團又向康文署建議,為曾受訓並獲資格的救生員定期更新訓練,確保他們可安全潛水;並將水肺潛水納入主要職責,公務員救生員更須受訓並獲取資格才可入職。

陪審團除建議將水肺潛水納入救生員的主要職責外,又建議救生員每節工作時間至少要編排2名受過訓練並獲得資格的救生員當值;在救生站內外安裝閉路電視,以對運作留下清晰記錄;把水肺潛水裝置放於安全警示範圍內,例如設置警鐘,但無需上鎖,以讓救生員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至於內部管理,陪審團提議高級康樂事務經理定期檢視有無遵從指引;由於救生員流動性高,主管須對高級救生員作清晰指引、詳述職責,而高級救生員須向新入職者作正式簡介及說明工作指引。

此外,陪審團認為水肺潛水屬高危活動,他們向勞工處建議每年往各泳灘作一次安全評估。

將潛水納入主要職責涉重大改動

康文署的代表表示,署方同意可定期更新培訓及檢視有無遵從指引。不過,將水肺潛水納入主要職責、規定受訓並獲資格者才可入職等建議,涉及重大的救生員架構改動,未可即時回應。他又指,未必所有現任救生員也能應付潛水,擔心形成歧視。

陪審團則強調希望救生員專業化,以保障救生員與泳客的安全。裁判官提出要考慮人手及需時的問題,陪審團最終同意刪去通過訓練才可入職,以及編排最少2名獲資格救生員當值的要求,並撤去對勞工處的建議。

死者兄長庭外稱會考慮民事索償。

死者陳志康在汀九橋附近的近水彎海灘當值時遇上意外。(資料圖片)

陳常潛水但無專業牌照

死者陳志康(終年40歲,下稱陳)由2016年起任職康文署泳灘季節性救生員,他於2018年9月3日早上在近水灣海灘當值,下水後昏迷送院,翌日不治。其兄長陳志遠指他生前經常潛水,但無潛水專業牌照。

潛水時被防鯊網「撠住」

救生員姚志強早前供稱,在瞭望台當值時看到穿上潛水裝備的被告下水,約18分鐘後海面的氣泡消失,遂穿上潛水衣搜索。他發現陳被防鯊網「撠住」,已無動作,並形容自己的潛水背心「打唔漲」,需費力救起對方。

同事不知陳往潛水原因

他稱,防鯊網由兩間潛水公司承辦檢查,上司沒要求救生員檢查。對於陳穿上裝備潛水,姚「感覺佢有嘢做,不過唔知佢做咩。」姚又指,平日無人檢查放在辦公室的兩套潛水裝備,也無收到檢查的指示。他從已退休的高級救生員得知「有要事先用」,並需要問准上司。

康文署未有制定裝備指引

另一救生員何錦勝指,案發前5個月曾自願檢查潛水裝備,惟他承認沒有受過潛水訓練,不懂如何檢查,當時只用一個儀器「睇下有冇氣就拆」。康文署沒有就何時使用裝備訂下指引,以他認知,潛水裝備是發生意外時使用。

上司指陳曾試圖摸潛水裝備

陳的上司、二級康樂助理雷敏琴供稱,陳於案發前一日試圖摸潛水裝備,並解釋「望下啫」,她則吩咐對方看畢後放好。她謂,署方無訂明何人負責檢查潛水裝備,亦沒說明檢查者需具備什麼資格。

康樂助理未見陳穿潛水衣

事發當日雷敏琴請假,故由三級康樂助理李明安代替職務。他被家屬追問既然在場職員從無見過陳穿潛水衣,「唔覺得怪咩?」李回答若如果他目睹必然會詢問。

當日無批准人用潛水裝備

而高級救生員冼玉坤就指,當日無批准任何人用潛水裝備,也無人問他可否使用。由於署方無指引,他不清楚誰有資格使用裝備,故此即使持有潛水牌的救生員向他申請,他也會阻止對方取用。冼表示,救生員不會做深水打撈工作,若有人投訴海有玻璃等,理應通知上司後再找船公司清理。

政府化驗師鍾偉華稱未有發現死者使用的潛水裝備未發現物理上破損。(林樂兒攝)

季節性救生員不包水肺潛水工作

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陳偉發事發後曾到場視察及向職員查問,並撰寫調查報告。他覆述指,季節性救生員的職責並不包括水肺潛水工作,陳不曾受過相關訓練。其上司與同事均說,不知道陳為何未有按照更表往瞭望台當值,亦不清楚他因何故潛水,以往沒見過對方用裝備潛水。其中高級救生員冼玉坤供稱當時在辦公室工作專注文件,故無為意陳取走裝備。

建議康文署改善監察機制

職安主任認為,事件中沒有證據指陳潛水與康文署指派的工作有關。不過,他留意到陳雖然不在康文署水肺潛水員名單上,但仍可取用裝備,建議康文署改善監察機制,例如妥善存放裝備、規定只有獲書面授權者才可使用。有康文署職員向他透露,辦公室沒有水肺潛水員名單,事後才從電腦記錄找出名單。死者家屬質疑,康文署聲稱潛水裝備僅作救援搜索之用的說法,有無書面指引。職安主任確認這只是口述,職員沒有提供文件。

法醫推斷陳是溺斃

根據驗屍報告,陳的腦部有明顯充血和水腫,腦組織出現缺氧病變。此外,其肺部有積水,肺泡脹大及出血。法醫推斷陳是溺斃。

政府化驗師鍾偉華檢驗過陳遺下的潛水面鏡、連接潛水背心與吸嘴的氣樽等等,但未有發現破損;而氣樽的氣體供應也無不尋常之處。鍾又指,氣樽剩下75巴(bar)氧氣,未有低於警誡線。

死因裁判官今早引導陪審團時指,陪審團應裁定陳是死於意外,或者死因存疑。若接受陳是溺斃,便該判前者;若對於意外的說法有保留,便該判死因存疑。

案件編號:CCDI-942/2018(D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