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公開書面陳詞 披露調查成員名單 校長張翔曾撤一項指控 

撰文: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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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去年因佔中案被判囚,其後獲准保釋上訴,明年三月聆訊。港大校委會昨日(28日)開會,最終在爭議聲中以極大比數通過即時解僱戴耀廷。戴耀廷今日在社交專頁公開早前提交予校委會的書面陳詞,當中披露「探討充份解僱理由委員會」的五名成員名單,包括由首席副校長王于漸領導,委員會調查程序歷時約九個月。
據了解,委員會僅為兩項指控提供事實陳述,未有就應否解僱戴耀廷提供意見。文件透露校長張翔檢視委員會調查報告後,決定撤回對戴耀廷其中一項指控,但涉及佔中案致「行為不當」而不適合留任的指控,則繼續尋求教委會意見,教委會最終就此認為非構成解僱理由。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因佔中案,被校方啟動終止教席程序,校委會今日召開會議,決定戴的去留。(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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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今日在社交專頁公開三份法律文件,包括向教務委員會及校務委員會的書面陳詞,內容完整交代整個終止教席的調查程序及時間序,以及其申辯的理據。

戴耀廷去年4月因佔中案被判囚16個月,即時入獄,8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校長張翔未待其上訴結果,去年已啟動終止戴耀廷教席程序,由時任教務長韋永庚通知戴所面臨的兩項指控。而校方6月成立「探討充份解僱理由委員會」審視戴耀廷的教席。韋永庚回覆《香港01》查詢,指自己僅負責草擬兩項指控,對於校委會的決定,韋則表示已退休,不作評論。

第一項指控:佔中案判囚刑期令戴耀廷難以履行教學職責;
第二項指控:戴耀廷佔中案兩項罪名成立及判囚,構成「行為不當」(misconduct),不論是公務或私人身份,均令戴不適合留任

文件首次透露,「探討充份解僱理由委員會」由首席副校長王于漸擔任主席。 (資料圖片)

王于漸任「探討充份解僱理由委員會」主席

文件首次透露,「探討充份解僱理由委員會」由首席副校長王于漸擔任主席,副主席為醫學院內科學系教授詹楚生,其餘三位成員分別是港大文學院院長孔德立、教育學院院長葛文林及社會科學院院長夏偉立。

委員會由成立到完成調查報告歷時9個月,期間曾召開三次會議,諮詢過港大署理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意見,及聽取戴耀廷代表律師陳詞。據了解,委員會僅為兩項指控提供事實陳述,未有就應否解僱戴耀廷提供意見。根據文件,張翔同月審視過委員會報告,同意撤回第一項指控,但認為第二項指控並非不可作處理,遂繼續尋求教委會意見。

教務委員會在5月及7月初召開兩次會議,最終結論是戴耀廷涉及佔中案致行為不當(misconduct),但不認為是解僱戴耀廷的理由(good cause)。

陳詞:處理涉及學術事務 校委會慣常依從教委會判斷

不過,港大校委會未有接納教委會建議,昨日召開會議,經過近三小時會議討論,最終以18比2大比數通過即時解僱戴耀廷,決定隨即引起校友及學生不滿,批評校委會無視程序公義,更僭越權力,無視教務委員會建議,踐踏大學的學術自由及自主。

而提交予校委會的十頁書面陳詞中亦透露,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及大律師石書銘均為戴的代表律師。團隊在陳詞中指,今次調查聆訊的關鍵,是戴的政治活動,是否令他不適合繼續留任為學術人員,其行為是否嚴重致偏離專業標準、學術職責及學術界價值。

陳詞指,戴的「行為不當」並無涉及不誠實、貪婪、憤怒、金錢回報、貪污等;他以和平及非暴力手段爭取普選,未有利用教學崗位宣揚其政治理念,判刑亦未有影響其學術聲譽及校譽。要解僱一位大學教學人員,應基於學術及專業判斷,而教務委員會作為主要的學術權力機關,校委會無理由不接納教委會的意見。校委會是大學最高管治機關,大多由校外人士組成,在處理涉及學術事務,傳統以來均依從教委會判斷。不過,校委會最終未有接納教委會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