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投汽油彈判感化 控方指年輕不是王牌 上訴庭同意應判拘留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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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年於本年初在元朗投擲汽油彈,其後被搜出打火機、碎布等。他早前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共兩罪,在裁判法院被判感化令18個月,律政司認為刑期不足反映嚴重性,提出覆核,上訴庭(3日)今處理案件。律政司指,現時的判刑會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年輕便是「王牌」,即使干犯嚴重的案件亦會獲得輕判。上訴庭3名法官聽取陳詞後,指原審的判刑明顯過輕,認為應判處拘留式刑罰。法官先替少年索取教導所等報告,把判刑押後至9月17日。

現年15歲8個月大的被告,早前承認於本年1月8日在元朗縱火,並攜有打火機、手套、碎布和剪刀等,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縱火屬嚴重罪行

律政司代表陳辭指,縱火罪屬嚴重罪行,判處非拘留式刑罰,不能反映嚴重性和被告的罪責。此外,原審法官在判刑中亦未有提及阻嚇性,只著重被告的個人情況,但疏忽其他的判刑考慮因素。控方接納被告投擲汽油彈時,沒有特定目標,但涉案時段亦有行人和車輛途經,被告的行為有潛在風險。律政司又指,被告在在案發時持續犯案,投擲三個汽油彈。

15歲少年擲汽油彈在少年法庭被判感化,律政司認為太輕,要求上訴庭覆核刑期。(資料圖片)

應判拘留式刑罰

律政司代表又指,並非要求改判被告監禁。雖然被告年輕,但因控罪的嚴重性,律政司認為應判處他拘留式刑罰。若兼顧控罪嚴重性、判刑要具阻嚇性和更生的因素,勞教中心和教導所都是適合的選項。  

會發出年輕便是王牌的錯誤訊息

律政司代表強調,判處被告非拘留式刑罰會向社會發出一個錯誤訊息,因年輕便是「王牌」,即使干犯嚴重的案件亦會獲輕判。

官質疑被告評價是否有證據支持

法官潘兆初指,原審裁判官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包括形容被告「好優秀」,潘官問該些評價是否中肯和是否有證據支持。控方回應指,被告的成績和操行不是優異,如他因成績不理想,需重讀中三。律政司指被告非毫無瑕疵,更在大街上投擲自製的汽油彈。

高院首席法官質疑被告被形容為「好優秀」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資料圖片)

被告原有刑期包括住院舍9個月

被告的律師則認為評價非只局限成績,指有實例支持原審裁判官的評價,又指原審裁判官判刑上未有犯錯,未有忽略阻嚇性,判18個月感化令,其中9個月入住院舍,被告在該9個月亦失去自由。

官犯錯不應要被告雙重刑罰

被告的律師又指,即使原審裁判官犯罪,也不應懲罰被告。被告判刑前已還柙院舍4個月,判刑後已入住院舍3個月,認為現時才作出改判,不但阻礙被告更生,亦是對被告的雙重刑罰。

先取報告再判刑

法官聽取陳詞後,指原審的判刑明顯過輕,認為應判處拘留式刑罰。批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撤銷原本的判刑,稍後頒發判辭,解釋理據,與此同時亦先替被告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報告,把判刑押後至9月17日判刑。

案件編號:CAAR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