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顧問涉公眾地方打鬥 目擊證人拒出庭 案准押後控方須付訟費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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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顧問與一名貨車司機涉嫌去年在沙田碰撞打鬥,貨車司機用摺刀傷及一名男子,司機早前已認罪及正在服刑。測量師亦有在事件中被控,他否認指控,案件原於今天(10日)開審,惟目擊證人卻拒絕出庭。控方以為公義起見為由,要求到獄中為司機錄口供,辯方反對押後,並就此申索訟費。裁判官最後准測量顧問取得5000元訟費,案件押後至下月14日再訊,被告繼續保釋。

案件原有兩名被告,分別為:周耀輝(56歲,貨車司機),及黃紫健(29歲,測量顧問)。兩人同被於去年9月7日,在沙田港鐵站通往A出口的已付車費區域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周另被控管有摺刀,他早前承認兩罪,被判囚6個月及罰款2000元。

控方甫開庭即表示曾向本案目擊證人派遞證人傳票但不果,警方昨晚再次聯絡證人,但對方拒絕上庭作供。他前日去信法庭,申請押後審訊。裁判官李志豪詢問押後原因,控方稱不能控制目擊證人到庭,故此想赴監獄找已認罪及被判監的周,若對方願意作證便依賴其供詞舉證。他形容「為公義起見」,而希望找周錄取口供。

辯方要求取得訟費

辯方則就「公義」反駁,指被告在事件中被人所傷,亦是本案的報案人,又稱3月已著控方考慮證據,如本案無獨立證人,便無法確認周的版本是否和閉路電視錄影相符,又指控方昨天可以確認證人到底會否出庭,認為證人不到庭並非其過失,故反對押後並就此申索訟費。

控方強調證人態度轉變並非他們可以控制,反對辯方的訟費申請。裁判官聞言質疑:「證人唔到庭都唔係你負責,咁咩情況下先係控方責任?」又道:「如果每一次審訊證人都冇到庭,要被告負擔訟費,咁咪好唔公平囉?」最終批准辯方的申請。

案件編號:STCC50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