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沙田衝突|三男認暴動並令兩警受傷 被判入獄40月至4年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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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14日沙田的示威遊行後,同區亦爆發警民衝突,3名男子被指在新城市廣場襲擊警員並參與暴動,其中一名被襲警員,更被打至骨折,左眼出現重影,要轉做文書工作。三男早前認罪,有人求情指只是受現場氣氛影響,失去判斷力,他們今(24日)在區域法院被判,法官指被告在事件中直接襲擊警員,其中一名年僅31歲的警員更嚴重受傷,無法再在前綫工作,認為需判以阻嚇性刑罰,兩名成年人被告須入獄4年,17歲的被告則被判入獄3年4月。

三名被告:梁柏添(24歲,侍應)、龔志遠(51歲,保安員)及李姓男學生(17歲)。所有被告同承認1項暴動罪,而首、次被告另承認多1項暴動罪,二人本再被控有意圖傷人罪,但獲不予起訴。

官重申表達不滿非絕對權利

法官胡雅文指,憲法保障市民享有和平集會的自由,也令公眾人士可藉以批評不公、表達不滿,但這非絕對的權利,一旦涉及暴力、擾亂公眾安寧,便超越了和平集會的界線,有關人士也要受到法律制裁,以保障社會秩序,若社會無法保障秩序,便形同無政府狀態。

法庭不能容忍暴力並要保護公眾

法官續指,暴動會衝擊香港賴以為成功基石及核心價值的法治,若無法保障社會安寧,市民的權利及自由也會受影響。法官一再強調,法庭不能容忍暴力行為。並要保護公眾,因此要就暴動罪判處阻嚇性刑罰,亦要以事件整體的暴力情況作考慮,個人因素只佔少的比重。

法官胡雅文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憲法保障市民享有和平集會的自由,也令公眾人士可藉以批評不公、表達不滿,但這非絕對的權利,一旦涉及暴力、擾亂公眾安寧,超越和平集會的界線,便形同無政府狀態,有關人士也要受到法律制裁。(資料圖片)

現場有人築人鏈將物資傳至高位

法官認為,雖然本案看似是警方進入商場進行驅散,警員張歷恆被分開,所以才突然發生,但其實事件前有人築起人鏈,將物資傳到商場高位,以備不時之需,首被告更積極參與其中,有人更派面罩遮面,第三被告拿了面罩戴上,次被告在進入商場時已戴著面罩。

兩警被包圍並遭殘暴對待

法官指,雖然本案參與暴動的人數比其他案少,但只因受到環境限制,事件暴力程度嚴重,眾人包圍兩名警員,以殘暴手段對待他們,狀態失控。雖然暴動事件未維持長時間,但張傷勢嚴重,也影響了其前途,更對公眾人士造成滋擾,影響公眾、居民及警方間的關係。

不過,法官從各被告的求情信中,看到他們的悔意,所以兩項暴動罪各以5年及6年作為量刑起點,三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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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於2019年7月14日晚上,一眾警員被調派至沙田新城市廣場執勤,但遭大批示威者襲擊。期間警員張歷恆目睹一名同袍被襲,遂上前協助,但遭示威者包圍、拳打腳踢、用雨傘和硬物襲擊。

第三被告曾傘擊打警員超過20次

首及第三被告用雨傘襲擊張,第三被告用雨傘捅和擊打張多於20次,首被告另腳踢張。張被襲約1分鐘,直至其他警員前往營救,次被告則向一名營救的警員擲雨傘。

首及次被告擊打從扶手電梯跌下的警員

另外,警員郭兆恒嘗試協助被襲的警員時,被人從後推倒,從扶手電梯跌了下來,而首、次被告再襲擊跌在地上的郭。

張遇襲後轉文職工作

張被襲後,鼻及左眼出現骨折,而左眼有血腫,雖然他後來接受兩次手術,惟他的左眼視野繼續受到障礙,有陰影和重影,會導致痛楚和頭暈,其鼻骨也出現傾斜,事後要轉為處理文書的工作;郭的頭皮有裂傷,需縫三針,身體另有擦傷和瘀傷,但及後恢復正常工作。

代表三名被告的律師在求情時曾稱,本案受社會氣氛影響,各人因一時衝動而犯案,對各方面,包括社會、傷者及被告都是悲劇,所有人都需要付出代價,惟法官指對這些個人因素只會給予好少比重。

總督察馮培基稱警方歡迎法庭裁決。(李慧娜攝)

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馮培基指,警方歡迎法庭裁決,又重申暴動及襲警為嚴重罪行,警方尊重市民的集會自由及權利,惟集會一旦出現非法行為,警方會嚴正執法、追究到底。

案件編號:DCCC81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