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監管寬鬆 申訴署揭街道清潔外判商往績「捧蛋」仍中標

撰文:陳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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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食環署監管外判街道潔淨服務的機制和成效,並發表調查報告。公署認為,雖然自外判制改革後,已見食環署改善「價低者得」情況,惟署方監管外判商表現方面失衡,「扣分制」、「失責通知書」及扣減服務月費等方式未能發揮阻嚇作用。
申訴專員公署舉例指,去年共有34份服務合約,平均每份合約價值約1億元,惟在要扣減月費的千多宗個案中,平均每份合約僅需被扣減約8萬元,公署認為金額的比例偏低,欠阻嚇作用。公署另發現,食環署未有善用投標制的「過往服務表現」評分,制衡外判商的服務質素,惟現況下,即使有中標者獲得0分,仍成功中標。
公署建議,食環署應研究機制糾正外判服務欠佳情況,包括考慮將「服務欠佳」的嚴重事項納入「扣分制」,以及檢討扣減服務月費的機制,金額亦需具阻嚇力。

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食環署監管外判街道潔淨服務的機制和成效,並發表調查報告。(高仲明攝)

食環署跟隨港府採用外判新制,去年4月1日後的招標合約,其價格及技術評分調整至五五比,截至今年3月止,共批出14份街道潔淨服務合約,當中有10份、即71%並非批予標價最低的投標者。相比起以往的約40%,「價低者得」的情況已有所改變。

公署認為,食環署從源頭入手,提高對外判商的技術要求,做法正面,但同時指署方應緊密監察質素有否提升,並適時檢討成效及向當局匯報,另需留意外判商對工人的福利保障是否仍有改善空間,以改善對前線的福利保障。

雖然招標新制成效獲正面評價,惟公署批評食環署對外判商服務表現欠佳乏阻嚇力。調查報告指,食環署可向外判商發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及失責通知書,亦可暫停支付或扣減服務月費。在現行「扣分制」下,食環署只有在前年及去年各一次向外判商,發出「僱傭失責通知書」並扣減一分。2009年起的10年內,並無外判商因被扣滿3分,而令標書不獲考慮。

至於扣減服務月費方面,去年有效服務合約的數目為34份,平均每份服務合約價值約1億元,但在要扣減月費的千多宗個案中,平均每份合約僅需被扣減約8萬元。公署認為,有關金額的比例明顯偏低,只是該署取回督導外判商履行合約責任的行政成本,欠阻嚇作用。

公署認為,食環署應從疫情汲取經驗。假如外判商已盡力但仍未能向員工提供應有保障,例如未能成功購買足夠的防疫物資,署方應主動介入支援。(資料圖片)

此外,外判商的「過往服務表現」,亦會影響其日後中標機會。倘外判商獲發愈多失責通知書,其在「過往服務表現」所得分數即會愈低,公署審視了食環署所提供的14份合約,「過往服務表現」最高為7.5分,惟該14份合約中標者得分只介乎0至3分,其中有6份中標者獲得0分,並在該項排名最後,但最終亦成功中標。

公署認為,此反映現況下,即使外判承辦商「過往服務表現」不理想,不一定會影響其獲取新服務合約,亦顯示署方未有充分利用相關評分,或削弱「失責通知書」和「過往服務表現」對外判承辦商的阻嚇作用。

此外,外判商的「過往服務表現」,亦會影響其日後中標機會。倘外判商獲發愈多失責通知書,其在「過往服務表現」所得分數即會愈低,公署審視了食環署所提供的14份合約,「過往服務表現」最高為7.5分,惟該14份合約中標者得分只介乎0至3分,其中有6份中標者獲得0分,並在該項排名最後,但最終亦成功中標,公署認為,此反映現況下,即使外判承辦商「過往服務表現」不理想,不一定會影響其獲取新服務合約,亦顯示署方未有充分利用相關評分,或削弱「失責通知書」和「過往服務表現」對外判承辦商的阻嚇作用。

公署續指,食環署欠缺統籌及規管機制,綜合管理外判商的整體服務表現,僅由各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各自負責,未能統整數據,難以分辨外判商的整體表現優劣;公署另表示,食環署下設服務質素檢定組,負責監察外判承辦商提供的機動潔淨服務,但其在非辦公時間、週末及假日的巡查比例低。

至於處理公眾投訴方面,報告顯示,食環署過去5年,接獲的街道潔淨服務投訴趨增,由5.6萬宗增至6.9萬宗,惟署方沒有善用投訴數據處理街道潔淨投訴熱點,未有制訂街道潔淨投訴熱點名單。雖然食環署有制訂「非法棄置垃圾黑點」名單及安裝網絡攝錄機,有助監察及打擊非法棄置垃圾的行為。然而,公署指,其他問題包括鄰近街巿檔戶的街道、有野鴿野鳥出現的地點、食肆後巷等地點的潔淨情況亦常為巿民所關注。

報告又指,疫情期間防疫物資短缺,留意到食環署在今年2至5月已逐步增加向外判商派發口罩的數量,亦有採取措施優先派發口罩予外判商前線員工使用,但建議食環署應從疫情汲取經驗,假如外判商已盡力但仍未能向員工提供應有的保障,食環署應主動介入支援。

公署建議食環署研究機制或措施,糾正外判服務欠佳情況,包括可考慮將「服務欠佳」的嚴重事項納入「扣分制」,以及檢討扣減服務月費的機制,金額需具阻嚇力,令外判承辦商更積極地提升服務表現,亦建議檢討評審標書的計分方法,充分利用辨別「過往服務表現」優劣分數,另檢討統籌及規管機制,整體監察外判承辦商的服務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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