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鏗鏘集編導被捕|運輸署秘密收緊查車牌限制 拒交代原因

撰文:王潔恩 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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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鏗鏘集》7.21元朗事件的節目編導蔡玉玲被捕,據了解,蔡因查冊取得去年721事件車牌,警方懷疑她不正當使用查冊資料,以涉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將其拘捕。
記者對比以往向運輸署查詢車輛登記資料的申請表,發現2017年2月及2019年10月中,當中發現有多處改動。在舊版本中,申請理由可選擇「其他」選項,並能在申請表填寫原因,若填報失實資料,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判罰。不過,在2019年的新版本中,卻將有關選項刪走,改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雖然今次警方以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拘捕《鏗鏘集》編導。不過,對比新舊版本,2019年申請書的聲明中,亦加入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列明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的資料,而令該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等,即屬犯罪。
《香港01》曾向運輸署查詢修改的原因,但運輸署未有正面回應,只稱運輸署不時收到登記車主就增加其個人資料保障的訴求。

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前主席蔡玉玲11月4日被警方上門拘捕。(黃金棋攝)

楊岳橋斥運輸署以為「神不知鬼不覺」

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指出,無論車牌、公司或土地註冊,不少傳媒都透過查冊追查新聞,他批評政府用盡一切行政的方法阻礙傳媒追查真相,又指今次運輸署「神不知鬼不覺」地更改規定,認為署方有需要向公眾交代原因。

在2017年(上圖),在發給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申請表中,申請理由除了可選擇「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外,亦可選擇「其他」並述明。不過,在2019年(下圖),卻更改成「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2019年10月更新後禁寫「其他」查冊原因

在2017年,於發給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申請表中,申請理由除了可選擇「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外,亦可選擇「其他」並述明。不過,在2019年10月更新版,「其他」的選項卻消失,更改成「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2017的版本(上圖)顯示,申請人只須簽署證明聲明均屬真確事實。在2019版本,卻加入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的條例。(下圖)

秘加私隱條款 致車牌持有人心理傷害可罪成

此外,申請表的聲明亦有改動。2017的版本顯示,申請人只須簽署證明聲明均屬真確事實,申請表亦列明,若申請填報失實資料,將會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不過,在2019年10月的版本,卻加入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的條例,列明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等,該人即屬犯罪。

然而,記者翻查有關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的4di項列明,若為新聞活動目的而披露該個人資料,即可以作免責辯護,但運輸署的申請表並未有列出有關條款。

鏗鏘集:7.21誰主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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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忽然聽民意:不時收到車主要求保障個人資料​

對於申請表為何要改動、改動的確實時間、改動前有否諮詢公眾等,《香港01》曾向運輸署查詢,但署方未有正面回應,只稱運輸署不時收到登記車主就增加其個人資料保障的訴求,亦會與其他政府部門或機構商討如何加強保障車輛登記冊內登記車主的個人資料。

署方又指,留意到警方正對有關案件進行調查,會協助警方的調查工作,現階段不宜透露與案件相關的資料。

《鏗鏘集》編導蔡玉玲被拘留在大埔警署。(羅君豪攝)

大律師:可訴諸司法覆核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何旳匡表示,若果記者在申請資料過程時,明知查冊的限制而作出虛假聲明,是有機會干犯刑事罪行。他指,若記者要取得查冊資料,應向運輸署署長作出申請,若不獲發資料,則可訴諸司法覆核。不過,何旳匡表示,根據法例第374E章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4條(2),市民繳付查詢費用後,運輸署署長必須向申請人提供登記冊內資料。

而根據立法會2011就第374E章修例的公眾諮詢文件指,「申請人如已繳付訂明的費用,署長並無酌情權拒絕供給所申請的任何詳情,包括有關登記車主的個人資料。此外,在現時法例下,署長亦無權要求申請人提供索取證明書的理由。」

他指,運輸署因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自2003年引入行政措施,規定市民須填寫表格,申報車牌查冊的用途,以保障車主的個人資料。他指,難以介定行政措施屬「越權」或與現有法例抵觸,但目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傳媒報道有相當程度豁免,而三個查車牌資料的申報選項中,並沒有一項作為傳媒報道之用,有關申請表格是否屬合理的規限、妨礙採訪自由,可成為記協等司法覆核的理據。